三环集团: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9 0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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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AOZHOU THREE-CIRCLE (GROUP) CO.,LTD.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二零二六年六月
                                                     目            录
        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香
      港上市规则》”)及其附录C1《企业管治守则》、《潮州三环(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
      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委员会推选,并报请
      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
      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
         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就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
         的全体薪酬政策及架构、及就设立正规而具有透明度的程序
         制定薪酬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就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包括非金钱利
         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的
         赔偿),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就董事会所订企业方针及目标而检讨及批准管理层的薪酬
         建议;
      (四)就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考虑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须付出的时
         间及职责以及集团内其他职位的雇佣条件;
      (六)审查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就其丧失或终
         止职务或委任有关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按有关合约条款
         确定;若未能按有关合约条款确定,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
         会对公司造成过重负担;
      (七)审查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
         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与有关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
         按有关合约条款确定,有关赔偿亦需合理适当;
      (八)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如《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
         不得参与厘定自己的薪酬;
       (九)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查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十)就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审议及/或
          批准《香港上市规则》第十七章所述有关股份计划的事宜;
       (十一) 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
          司章程》、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政策、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政策、计划,须报经董事
       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
       (十三)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
          述职和自我评价;
       (十四)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及
       (十五)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董事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
       少召开一次;经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
       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
       立董事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条   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
       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
       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或者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
       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非隶属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
       关联委员应回避。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
       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
       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
        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未获
        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均不得向任何人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除基于法定原因或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除非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明确所指,本工作细则所称“独立董事”的
        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相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H股
        股票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工
        作细则生效后,原《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自动失效。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至少”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
        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为准;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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