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环集团: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9 0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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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AOZHOU THREE-CIRCLE (GROUP) CO.,LTD.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二零二六年六月
                                        目           录
        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
      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须由董事会聘任的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委员
      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委员会推选,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
      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支援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至少每年评估董事会的架
      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年龄、性别、文化教育背景
      及经验方面),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公
      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二)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选,并挑选提名有关人
      选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
      及董事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评价董事会下属各委员会的结构,并推荐董事担任相关委
      员会委员,提交董事会批准;
      (四)提议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五)审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六)拟定并适当地审阅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并于公司企业
      管治报告内披露该多元化政策或政策摘要;
      (七)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
       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
             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处广泛搜寻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及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时,须先将董事
       候选人资料提交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再由董事会向股东
       会提出建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十五条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
       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
       采取现场、通讯或者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
       员应回避。因提名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
       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未获
       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均不得向任何人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除基于法定原因或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除非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另有明确所指,本工作细则所称“独立董事”的含义
       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相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H
      股股票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
      工作细则生效后,原《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工作细则》自动失效。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至少”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
      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为准;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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