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丰科技: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8 19: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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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或“保荐机构”)
作为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科技”或“公司”)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华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
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3 年 4 月 23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四川华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893 号),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914.8924 万股,并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 46,099.2831 万股,其中有限
售条件流通股 40,624.2730 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5,475.0101 万股。具体详见公司
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涉及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14
名,分别为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长虹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电子
军工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华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绵阳华知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绵阳华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四川申万宏源长虹股权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绵阳华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绵阳丰勋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绵阳丰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绵阳丰祥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绵阳丰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绵阳丰茂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绵阳丰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市流通股份总数为 279,209,784 股,
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59.63%,限售期为“自华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现限售期即将届满,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6 年 6 月 29 日(因 2026 年 6
月 27 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发限售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
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如下:
续。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 7,262,135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总股本由 460,992,831 股
变更为 468,254,966 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6 年 6 月 16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结果暨股
本变动公告》。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华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华丰科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
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有关承诺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三、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的,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在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发生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为相应调
整后的价格。
  四、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
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本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并
将严格履行本公司作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承诺。
  二、本公司在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并按照相关交易规则的要求进行减持。若
发行人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公司的
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
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
方式。
  三、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
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
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遵循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三、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起12个月后,可豁免遵守第一款规定。”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绵阳市国资委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委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委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二、本委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
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委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本委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并将严
格履行本委作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承诺。
    二、本委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委在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
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三)公司主要股东四川长虹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电子军工集团有限公司承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三、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的,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在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发生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为相应调
整后的价格。
    四、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
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本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并
将严格履行本公司作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承诺。
    二、本公司在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并按照相关交易规则的要求进行减持。若
发行人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公司的
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
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
方式。
  三、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
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四)员工持股平台承诺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绵阳华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绵阳华知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绵阳华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绵阳华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绵阳丰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绵阳丰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绵阳丰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绵阳丰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绵阳丰
茂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绵阳丰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
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
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四川申万宏源长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
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股
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明丹、沈文娟(离任)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三、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的,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在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
行人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
为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四、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
和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五、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六、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洪、张勇强、刘敏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人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自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的限售期满之日
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总数的25%。
    四、本人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关于核心技术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
担相应责任。”
    除上述承诺外,涉及本次申请上市的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的股东针对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限售股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涉及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严格履行相应的承
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279,209,784 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6 年 6 月 29 日(因 2026 年 6 月 27 日为非交易
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
序                    持有限售股数量        股占公司    本次上市流通        剩余限售股
         股东名称
号                      (股)          总股本比     数量(股)        数量(股)
                                    例(%)
    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
    四川长虹创新投资有限公
    司
    四川电子军工集团有限公
    司
    绵阳华飞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绵阳华知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绵阳华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四川申万宏源长虹股权投
    伙)
    绵阳华誉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绵阳丰勋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绵阳丰瑞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绵阳丰祥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绵阳丰霖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绵阳丰茂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绵阳丰捷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合计        279,209,784         59.63   279,209,784        0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
序号          限售股类型                                       限售期(月)
                             (股)
            合计              279,209,784                         -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华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
    股东均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
    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华丰
    科技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华丰科技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 鹏           黄学圣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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