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轻松: 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8 19: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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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793      证券简称:倍轻松         公告编号:2026-034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倍轻松”)于 2026
年 2 月 4 日收到实际控制人马学军先生转交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对其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82026021
号),因其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6-004)。
  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7 日收到马学军先生转交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对其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6〕33 号,以下简称“《事先
告知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马学军先生、俞宏寿先生、胡锋先生、陈天明先生、宋利丰先生、黄荣香先
生、胡雯女士:
  马学军、俞宏寿、胡锋、陈天明、宋利丰、黄荣香、胡雯涉嫌操纵“倍轻松”
股票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
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
知。
   经查明,马学军、俞宏寿、胡锋、陈天明、宋利丰、黄荣香、胡雯涉嫌违法
的事实如下:
寿、胡锋、陈天明、宋利丰、黄荣香、胡雯操纵“倍轻松”股票。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笔录、相关协议合同、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
资料、交易所数据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马学军、俞宏寿、胡锋、陈天明、宋利丰、黄荣香、胡雯的上述
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拟决定:
   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对马学军、俞宏寿、胡锋、陈
天明、宋利丰、黄荣香、胡雯操纵“倍轻松”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10,118,270.02
元,并处以 30,354,810.06 元罚款,违法所得及罚款合计 40,473,080.08 元。其
中 , 由 马 学 军 承 担 11,841,924.02 元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承 担 0 元 , 罚 款 承 担
收违法所得承担 2,531,623.46 元,罚款承担 3,794,351.26 元),由陈天明承担
元),由宋利丰承担 4,023,021.25 元(没收违法所得承担 987,540.24 元,罚款承
担 3,035,481.01 元 ), 由 黄 荣 香 承 担 4,750,115.95 元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承 担
法所得承担 0 元,罚款承担 300,000 元)。
   二、马学军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
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对马
学军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
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
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对马学军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止交易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直接或
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上市或者挂牌的所有证券。
  三、陈天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
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六项、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对陈
天明采取 3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
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
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对陈天明采取 3
年证券市场禁止交易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直接或
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上市或者挂牌的所有证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事先告知书》陈述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涉及信
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
风险警示情形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
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相关信息均以上述指定
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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