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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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致: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接受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委托,指派江卫律师、闵顺杰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就本次会议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
“法律法规”)以及《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
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同时,本所律师还核查、验证了本所
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核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资料和证明,并
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在前述核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及保证:其已
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
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
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
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5 月 27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长江投资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并于 2026 年 5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了召开本
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
出席对象、网络投票的方法及时间,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联系电
话和联系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18 日下午 14 时 00 分在上海市青浦
区佳杰路 99 弄 A2 栋会议中心小报告厅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
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
投 票 时 间 为 股 东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 即 9:15-9:25,9:30-11:30 ,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共 138 名,代表股份共计 188,220,9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5292%,
均为截止至 2026 年 6 月 11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本次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
明,股东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会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除召开股东会公告中列明的议案外,本次股东会未发生股
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同时,本次股东会审议并表决了召开股东会公告中载明的
全部议案。
四、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
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股东会网络投票系
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股东会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
议案:
股反对, 18,900股弃权,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98.7983%);
股反对, 19,400股弃权,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98.8059%);
反对, 9,300股弃权,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98.8298%)。其中,出席
会议的所有中小投资者(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的所有中小投资者)
单独计票结果为:18,599,545股赞成, 2,193,300反对, 9,300股弃权;
反对, 36,800股弃权,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98.8105%);
议案》(181,400,905股赞成, 6,800,501股反对, 19,500股弃权,赞成票占出席会
议股东代表股份的96.3766%);
对, 72,100股弃权,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96.4517%);
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181,496,505 股赞成, 6,712,601 股反对, 11,800 股弃权,
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 96.4274%)。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上述议案均获本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
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