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441 号
致: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18 日在上海市宝山区市台路 263 号申丝大厦 4 楼大会议室召开。北京市
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
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以及《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
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
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
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
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另行通知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并于 2026 年 5 月 29 日
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股东会通知》。该《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6 月 18 日 13 点 00 分在上海市宝山区市台路 263 号申丝大厦 4 楼
大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张敏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6 年 6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 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340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42,362,79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2747%(已扣
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股份 10,995,800 股,下同),其中,
B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人 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5,550,995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3.6389%。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1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32,997,6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9409%。其中,B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人 4 人,共计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5,433,29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221%。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2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365,104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1.3338%。其中,B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人 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 117,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68%。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会议,非独立董事尹强因公务未能出席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40,248,3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31,6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22%。
其中,B股投票结果为:同意25,439,995股,占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的99.5656%;反对11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40,247,5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30,4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14%。
其中,B股投票结果为:同意25,439,995股,占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的99.5656%;反对11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140,208,3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B股投票结果为:同意25,439,995股,占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的99.5656 %;反对11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的0.4344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3,624,0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3.9785 %;反对2,122,3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9318 %;弃权32,1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0.0897 %。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公司2026年度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0,175,0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B股投票结果为:同意25,439,995 股,占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所持表
决权股份的99.5656 %;反对11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的0.4344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3,590,7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3.8854 %;反对2,127,6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9466 %;弃权60,1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0.1680 %。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2026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0,170,3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B股投票结果为:同意25,439,995 股,占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所持表
决权股份的99.5656 %;反对11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的0.4344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3,586,0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3.8723 %;反对2,137,0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9729 %;弃权55,4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0.1548 %。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2025年度公司兼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就本议案,张敏、方海祥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39,875,281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98.5292 %;反对2,027,31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B股投票结果为:同意25,082,995 股,占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所持表
决权股份的99.5594 %;反对11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的0.4406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3,690,4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4.1641 %;反对2,027,3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6663 %;弃权60,7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0.1696 %。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支付2025年度审计报酬及聘任2026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140,169,1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B股投票结果为:同意25,439,995 股,占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所持表
决权股份的99.5656 %;反对11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的0.4344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3,584,8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3.8689 %;反对2,134,8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9667 %;弃权58,8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0.1644 %。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0,174,8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B股投票结果为:同意25,439,995 股,占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所持表
决权股份的99.5656 %;反对11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的0.4344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3,590,5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3.8848 %;反对2,129,3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9514 %;弃权58,6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0.1638 %。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8,994,161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7.6338 %。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2,409,846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的90.5848 %。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38,823,135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7.5136 %。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2,238,82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的90.1067 %。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39,266,327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7.8249 %。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2,682,012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的91.3455 %。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38,756,441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7.4668 %。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2,172,126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的89.9203 %。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38,769,506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7.4760 %。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2,185,191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的89.9569 %。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38,768,936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7.4756 %。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2,184,621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的89.9553 %。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8,883,791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7.5562 %。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2,299,476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的90.2763 %。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38,771,290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7.4772 %。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2,186,975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的89.9618 %。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39,081,902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7.6954 %。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2,497,587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的90.8300 %。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工申贝(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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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李琦
经办律师:徐良宇
王译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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