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发
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
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四)法
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
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激励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一)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
形;(二)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的情形;(三)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四)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五)不存在法律法
规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六)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情形;符合《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
励对象具备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内容及实施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
办理》《公司章程》等规定,符合实际情况。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者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
计划或者安排。
五、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提高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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