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科技: 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8 1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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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265          证券简称:华新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1
              华新绿源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之日起36个月,以及因公司股票上市后存在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触发其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故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5
名股东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42个月。
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该股东因发展需要,于2026年5月将名称由
“北京恒易伟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为“海南恒易有业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应工商、股东名册名称均已完成变更。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37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5,750,000股,每股面值
   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227,223,182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
司总股本为302,973,182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302,973,182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次公开发前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以及
因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触发其股份
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故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5名股东限售期为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42个月,股份数量为120,440,65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39.75%,
至2026年6月16日该部分股份的锁定期届满,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6年6月24日
上市流通。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
回购注销及派发过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
形。
二、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总数、各股东解除限售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
    (一)本次解除限售总体数量
    本次公司合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120,440,652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的 39.75%。
    (二)各股东解除限售股份明细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备注
                                (数量)
      海南恒易有业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 1:股东张军为公司现任董事长,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45,974,306 股,本次解除限售
份不超过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此,股东张军本次实际可解除限售的股
份数量为 11,493,576 股。
    注 2:股东张玉林为公司现任董事,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11,384,603 股,本次解除限售
不超过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此,股东张玉林本次实际可解除限售的股
份数量为 2,846,150 股。
    注 3:股东海南恒易有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发展需要,将名称由“北京恒易
伟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为“海南恒易有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对应工商、股东名册名称均已完成变更。
    (三)本次股份上市流通时间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拟定上市流通日为:2026 年 6 月 24 日(星期三)。
三、相关股东作出的全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申请解
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 5 名,分别为张玉林、张军、沙越、沙初犊、海南恒易有
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承诺情况
    前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
简称“《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军、沙越承诺
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
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
承诺。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人承诺锁定的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
整。
    (2)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关联方恒易有业、张玉林、沙初犊承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
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本企业仍
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
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如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人/本企业承诺锁
定的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3)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张军、张玉林承诺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发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25%;在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
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
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
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军、沙越、董事张玉林、关联方恒易有业关于持股
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人/本公司拟长期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本公司拟
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本公司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
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人/本
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协议方式及/或其他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式进行减持;本人/本公司减持股份时,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
定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 6 个月,减持期
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本人/本
公司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如果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
/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人/本公司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由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细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
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股本为基数;如果本人/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
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其余股票自本人/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 6 个月
内不得减持;上市后本人/本公司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约束。
  (5)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军、沙越、董事张玉林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已了解并知悉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全部内容;愿意遵守和执行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内容如下:
  自本公司 A 股股票正式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和/或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 3 个月任一时点触发启动条件,除不可
抗力等因素所导致的股价下跌之外,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
格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
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本公司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并提前
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稳定股价的措施主要有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实际控制人张军和沙越、董事
(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
  在符合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
有关规定并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及相关责任
主体按照以下①、②、③的顺序决定具体采取的措施:
  ①公司回购股票
  在满足《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
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当触发股
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若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
法行为,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在 10 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
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公司董事会将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
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董事承诺在董事会召开时就此回购事宜投赞成票。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
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公司董事会可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
份回购事宜。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3 日,将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
一个交易日及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 10 名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名称
及持股数量、比例,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布。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张军、
沙越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股东大会召开时就此回购事宜投赞成票。
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下一
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
  公司单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上市公司通过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 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按照规定及时公告。上市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股东预受要约的股
份数量超出预定回购的股份数量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相同比例回购股东预受
的股份;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不足预定回购的股份数量的,上市公司应当
全部回购股东预受的股份。公司单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若此项与前述单次回购股份数量限制相冲突,则按照前述单次回购股份
数量限制执行;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
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具体回购金额结合本公司当时的股权分布状况、财务状
况和经营状况确定。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
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②实际控制人张军、沙越增持公司股票
  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I 公司无法实施
回购股票,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将无法满足法
定上市条件;II 公司虽实施完毕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停止执行稳定股价措
施的条件。张军、沙越应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
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并由公司公告,增持通知书应
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控股股东应
在稳定股价方案公告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张军、
沙越以稳定股价为目的增持公司股份的,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或金额应当符合
以下条件:自张军、沙越对应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一个会计年度
内,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自发行人处取得的税后薪
酬、津贴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但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3%。
张军、沙越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将增持实施完毕。增持
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本次所增持的股份。
  ③董事(特指非独立董事、非实际控制人担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特指非实际控制人担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前述两项措施实施后,仍出现公司股票价格仍未满足停止执行稳定股价
措施的条件,并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
定上市条件,则启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
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并由公司公告,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
价格确定方式、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该等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方案公告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
施。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
的,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或金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除存在交易限制外,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增持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3 个月内以不高于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价格增持公司的股份,其累计增持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
一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津贴及税后现金分红(如有)总额的 30%,
但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不包括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将增持
实施完毕。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本次所增持的股份。
  在履行完毕前述回购或增持措施后的 3 个月内,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军和
沙越、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回购或增持义务自动解除。
从履行完毕前述回购或增持措施 3 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公司 A 股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
司、张军、沙越、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回购或增持义务
将按照前述①、②、③的顺序自动产生。
  ①对实际控制人张军、沙越的约束措施
  实际控制人张军、沙越负有稳定发行人股价的义务。如张军、沙越未按上
述规则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公司有权责令张军、沙越在限期内履行稳定股价
义务。张军、沙越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执行以下措施直至其按上述稳定股价
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I 冻结其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所享有的全部利润分配;
II 冻结其在公司领取的全部收入;III 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
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同时其每
次发生违反稳定股价义务的情况时,其锁定期将在原有基础上再延长 6 个月。
  ②对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董事(除独立董事外)、高级
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义务,公司将冻结向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
分红(包括直接或间接持股所取得的红利),直至其按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实施
完毕时为止。
  ③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时,其
对应稳定发行人股价的义务
  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了变更,
则公司新聘任董事(除独立董事外)、高级管理人员亦要履行上述义务,且须
在公司正式聘任之前签署与本议案相关的承诺函,否则不得聘任为公司董事
(除独立董事外)、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张军和沙越、董事(不包括独
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
不得以不再作为实际控制人/股东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临时情形为理由而拒绝
实施股价稳定的措施。
  (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军、沙越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
和股份买回的承诺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有权司法机构认定发行人首发上市的招股说明
书等证券发行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发行人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
发行股份的,若本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则本人将就上述回购与发行人
承担连带责任。若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或有权司法机构认定发行人首发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且本人经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有权司法机构认定负有责任的,本人将依法买回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买回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如发行人股票有利润分配、送配股份、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加上股票
上市日至买回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上述买回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7)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军、沙越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
得到切实履行做出的承诺
  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自本承诺出
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
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本人承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作出承诺。”“本人作为上述承诺
的责任主体,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在公司
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或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依法承担对公司、
股东的补偿责任。
  (8)董事张玉林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的承诺
  “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本人
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本人承诺
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
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
钩。”“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若中国证监会作出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
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本人承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作出承
诺。”“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做出的任何有
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人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且在本人履行上述相关义务之日前,
公司有权暂时扣留本人薪酬、津贴或分红。”
  (9)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军、沙越、董事张玉林关于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的承诺
  “1、本人承诺,若因发行人首发上市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
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
外。”“2、为确保上述承诺履行,本人进一步承诺:在上述违法事实被认定后,
本人履行上述承诺前,本人将中止从发行人处领取发行人应向本人发放的现金
红利、薪酬(如有)等;亦不通过任何方式转让本人直接或未来可能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但为履行上述承诺而进行的转让除外。”“三、如本人未能履行、
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上述赔偿损失的承诺的,本人将执行以下未能履
行承诺的约束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
期执行的原因;(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
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四、本承诺
函所述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人将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
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0)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军、沙越关于避免资金占用、减少及
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避免资金占用: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的
关联方不存在以委托管理、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发
行人资金、资产等资源的情形。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
程、资金管理等制度的规定,杜绝以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资金、资产等资源的
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发行人为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的关联方提供任
何形式的担保,不从事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二、减少和规
范关联交易:本人将尽量避免和减少本人/本单位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
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公平、公正、公允
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按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依法签订协
议,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
及发行人股东的合法权益。三、违反承诺的措施:本人/本单位如违反上述承
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
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11)董事张玉林关于避免资金占用、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承诺人不利用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占用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的资金。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
关联交易。对于无法回避的任何业务往来或交易均应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
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应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签署关联交易协议,
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承诺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切实遵守发
行人董事会、股东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三、承诺人保证严格遵
守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保
证不利用在发行人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以及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四、本承诺函从自然人承诺人签字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构成对承诺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有违反并给发行人或其
子公司以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将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1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军、沙越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关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承诺、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情况的承诺、关于部分
房产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的相关承诺、关于公司部分临时建筑尚未取得临时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承诺、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所用土地尚未取得不动产
权证事项的承诺、关于公司转贷事项的承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

  “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公司、合作或联营企业及下属企业目前没有直
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及其他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人
未在任何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公司、合作或联营企业
及下属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对发
行人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并且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发行
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本人今后不会新设或收购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
类似业务的子公司、分公司等经营性机构,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
  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发行人业务直接或可能竞争的业务、
企业、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以避免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
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公司、合作或联营企业及下
属企业,将来面临或可能取得任何与竞争业务有关的投资机会或其它商业机会,
在同等条件下赋予发行人该等投资机会或商业机会之优先选择权。无论是由本
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自身研究开发的、或从国外引进或与他人合作开发的与发行
人生产、经营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发行人均有优先受让、生产的权利,本
人保证本人自身、并保证将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出售或转让该等新技术、
新产品时给予发行人的条件不逊于向任何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自本承诺函
出具日始,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保证本人并将促使本
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出现可能与发
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本人保证本人并将促使本人控制的
其他企业按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1)停止生产构成竞
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
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来经营;4)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
方;5)其他对维护发行人权益有利的方式。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发行人
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
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公司、合作或联营企业及下属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
本人将赔偿发行人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以上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内持续有效,且是不可撤销的。”
  “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在任何时候认定需补缴社
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
险)、住房公积金或因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事宜受到处罚,或被任何相关方
以任何方式提出有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利要求,本人将无条件全
额承担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需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补缴的全部社会
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相关罚款或赔偿款项,全额承担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方
式要求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赔偿款项,以及因上述事项而产生的由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支付的或应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支付的所有相关费用。”    “本
人将督促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公司用工,保证发行
人的用工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因违反劳务派遣用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到任何行政主管机关
的处罚或遭受其他损失的,本人承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该等罚款或遭受的其他
损失,以确保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本人将积极准备为下述房产办理不动产权证;若华新科技最终无法为下述
房产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根据有权部门的认定需要拆除或被给予其他形式的
处罚,本人承诺将以个人财产承担因此给华新科技造成的全部损失。”(1)华
新科技 pcb 拆解品储存车间、金属分类打包车间、仓库和锅炉房;(2)华新科
技子公司云南华位于云南省东川再就业特区天生桥特色产业园的办公楼和厂
房;(3)华新科技子公司内蒙古华新位于丰镇市氟化工业西园区的厂房、办公
楼。
  由于华新科技成品库、塑料加工分选区为临时建筑,该处建筑尚未取得临
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人承诺如上述临时性建筑被责令拆除,或因前述事
宜受到行政处罚、承担赔偿责任,由本人无条件对华新绿源资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进行全额补偿,不会使其遭受相关损失。”
  由于华新科技子公司云南华再位于云南省东川再就业特区天生桥特色产业
园所用土地的不动产权证至今尚未办理完毕。“本人承诺如云南华再因上述土地
未能取得不动产权证被有关部门收回土地,或因前述事宜受到行政处罚、承担
赔偿责任,由本人无条件对云南华再进行全额补偿,不会使云南华再遭受相关
损失。”
    “如华新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因报告期内转贷行为被有关部门给予任何处罚
或被任何第三方追究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本人承诺承担处罚结果或责任,保
证华新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本人督促华新科技及其下
属子公司不再发生受托支付贷款金额超过实际交易金额的情况。”
    “如本人就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
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
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
行人股东会审议;4、违反相关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5、停止在发行人处获
取股东分红(如有)、领取薪酬(如有)直到不利影响已消除。6、不得转让公
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
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
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本人/本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
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
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13)董事张玉林及关联方股东恒易有业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

    “如本人就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
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发行人及时、
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
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
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
交发行人股东会审议;4、违反相关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
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5、停止在发行人
处获取股东分红(如有)、领取薪酬(如有)直到不利影响已消除。6、不得转
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
 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
 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
 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
 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
 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三)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
 承诺,无后续追加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其他事项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五、本次解除限售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本次增加/减少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非流通股
   高管锁定股       15,736,989    5.19      43,019,183    58,756,172   19.39
  首发前限售股      120,440,652   39.75    -120,440,652             0       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66,795,541   55.05      77,421,469   244,217,010   80.61
三、总股本         302,973,182     100               -   302,973,182     100
 注: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本次解除限售后的
 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六、备查文件
                               华新绿源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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