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汽股份: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8 17: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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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215          证券简称:中汽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1
              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 年 5 月 15 日核发的《关于同意中汽研汽
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6〕1167 号),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汽股份”
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0,394,000 张,每张面值为人
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039,400,000.00 元,扣
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8,562,587.80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1,030,477,412.20 元。上述资金于 2026 年 6 月 17 日到位,经天职国际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6 年 6 月 17 日出具了天职业字
[2026]31482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并
经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授权、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
司及全资子公司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呼伦贝尔)有限公司分别开立了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大丰支
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
司及全资子公司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呼伦贝尔)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账
 开户主体        银行名称                        存放金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号
中汽研汽车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智能网联新能源
试验场股份     有限公司盐城大丰                                        汽车全季冰雪试
 有限公司        支行                                           验基地建设项目
中汽研汽车
 检验中心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智能网联新能源
 (呼伦贝     股份有限公司盐城                             0          汽车全季冰雪试
尔)有限公        分行                                           验基地建设项目
  司
                合计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30,477,412.20 元,与上表中合计
金额差额部分为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一)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大丰支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大丰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甲、乙、
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全季冰雪试验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卫宾、邱甲璐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性或者 12 个自然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书面信函方式通知丙
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八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如果甲方因涉嫌发行申请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移送司法机关的,甲方同
意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丙方指令在上述事项发生时立即对专户资金采取冻结
等处置行为。查处结束后,解除上述冻结等处置措施。
  十、若甲方有确凿证据证明乙方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的行为时,
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更换监管银行,乙方应当配合
甲方进行资金划转以及办理监管账户的销户手续。
  十一、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包括
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为实现权利而支付的费用),违约方应当向
守约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如因本协议当事人各方的共同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
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付的违约责任,
违约各方互不承担连带责任。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三、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十四、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呼伦贝尔)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一: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呼伦贝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甲、乙、
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作为甲方一募集资金承接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5650078801200001172,截至 2026 年 6 月 17 日,
专户余额为 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全季冰雪试验基
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卫宾、邱甲璐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 1 次性或者 12 个自然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书面信函方式
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八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如果甲方因涉嫌发行申请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移送司法机关的,甲方同
意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丙方指令在上述事项发生时立即对专户资金采取冻结
等处置行为。查处结束后,解除上述冻结等处置措施。
  十、若甲方有确凿证据证明乙方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的行为时,
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更换监管银行,乙方应当配合
甲方进行资金划转以及办理监管账户的销户手续。
  十一、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包括
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为实现权利而支付的费用),违约方应当向
守约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如因本协议当事人各方的共同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
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付的违约责任,
违约各方互不承担连带责任。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三、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十四、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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