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及部分
股东重新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暨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变更的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浙江金
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沃股份”或“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
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及
部分股东重新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进行了审
慎核查,情况如下:
一、原《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及履行情况
郑立成、杨伟、赵国权、郑小军、叶建阳五人于2018年10月共同签署《一致
行动协议》,约定了各方及其控制的企业向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行使提案权和在
相关董事会/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充分一致等内容。原协议届满后各方自
愿继续维持原协议所确定的一致行动人关系,分别于2024年6月17日、2025年6月
根据原《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任意一方拟向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提出提案之
前,或在董事会/股东会对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之前,各方将对相关提案或表决
事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行使提案权或表决权。
在原《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内,上述各方股东均严格履行了有关一致行动
的约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协议约定的情形,亦未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以及后续信息披露中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二、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暨新《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情况
鉴于郑小军已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已退出公司实际管理经营,难以继续
履行一致行动人对重大事项决策的职责,为适应变化、提升公司决策效率,郑立
成、杨伟、赵国权、郑小军、叶建阳经协商一致,同意郑小军自《一致行动协议》
到期之日起退出一致行动。
郑立成、杨伟、赵国权、叶建阳四人于2026年6月17日签署新的《一致行动
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郑立成、杨伟、赵国权、叶建阳分别直接持有金沃股
份16,079,112股、12,633,587股、12,059,334股、5,742,540股股份,衢州成伟企业
管理有限公司(郑立成持股56%、杨伟持股44%)持有金沃股份2,103,494股股份,
衢州同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郑立成持有14.04%的合伙份额并担任
普通合伙人)持有金沃股份6,380,599股股份。
本协议各方自愿就其各自及控制的企业(作为股东或董事)对金沃股份行使
股东或董事权利的行为保持一致行动。
经协商,各方就一致行动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各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采取一致行动,并承诺严格遵守和履行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一致行动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条 各方同意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各方及其控制的企业向金沃股份
董事会/股东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董事会/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充分一
致。
第三条 各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任意一方拟向金沃股份董事会/股东
会提出提案之前,或在董事会/股东会对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之前,各方将对相
关提案或表决事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行使提
案权或表决权。如果各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后,无法对前述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
则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对向董事会提案或在董事会上行使何种表决权无法达成一致的,则按照
担任董事的一致行动人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通过一人一票制内部表决)确定最终
一致意见,出现平票的,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最多的董事的意见为准;
(2)对向股东会提案或在股东会上行使何种表决权无法达成一致的,则按照
全体一致行动人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通过一人一票制内部表决)确定最终一致意
见,出现平票的,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最多的股东的意见为准。
第四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论各方所持金沃股份的股份比例是否发生变
化,本协议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且任意一方应以其持有的金沃股份全部股份承担
本协议项下的一致行动责任/义务。如果本协议的任意一方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
金沃股份的股份,则本协议对该方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对其他方继续有效。
第五条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壹年。
三、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杨伟、赵国权、郑小军、叶建阳及其一致行动人衢州同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衢州成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5,909,490股,占目前
公司总股本的47.95%。具体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衢州同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合计 65,909,490 47.95
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且新《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后,郑小军与郑立
成、杨伟、赵国权、叶建阳四人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不再是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郑小军持有的公司股份无需再合并计算,具体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
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衢州同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合计 54,998,666 40.01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的变动,相关股东各自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及
比例未发生变化。
四、本次一致行动关系变更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且新《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后,郑立成、杨伟、
赵国权、叶建阳四人构成新的一致行动关系,四人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限合伙)、衢州成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控制公司6.17%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
人情形;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
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情形。综上所述,自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
止且新《一致行动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由郑立成、
杨伟、赵国权、郑小军、叶建阳五人变更为郑立成、杨伟、赵国权、叶建阳四人。
五、本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各自所作承诺的
情形。本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由郑立
成、杨伟、赵国权、郑小军、叶建阳五人变更为郑立成、杨伟、赵国权、叶建阳
四人。本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动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
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本次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涉及股份减持事项。自本次终止一致行动
关系之日起6个月内,郑小军仍将继续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六条、第七条有关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后,郑小军作为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以及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股份的变动仍将严格遵守《证券法》
《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郑立成、杨伟、赵国权、郑小军、叶建阳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未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中作出的相关承诺。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于 2026 年 6 月 17 日到期,上述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郑立成、杨伟、赵国
权、郑小军、叶建阳经协商一致,同意郑小军自《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之日起退
出一致行动;郑立成、杨伟、赵国权、叶建阳四人于 2026 年 6 月 17 日签署新的
《一致行动协议》,保持一致行动关系。上述情况均为股东真实意思表示,未违
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赵国权、郑小军、叶建阳五人变更为郑立成、杨伟、赵国权、叶建阳四人,上述
四人合计可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对公司具有控制地位;未发生导
致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动、公司人员
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受到重大影响等情况;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
构,未发生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人对郑立成、杨伟、赵国权、郑小军、叶建阳五人的一致行
动关系到期终止及郑立成、杨伟、赵国权、叶建阳四人重新签订《一致行动协议》
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及部分股东重新签订<一致行动协议>
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玉国 李姝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