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26 证券简称:永大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8
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已于 2026 年 4 月 10 日经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通过,并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152 号)。2026 年 6 月 10 日,北
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6〕638 号)。公司股票于 2026 年 6 月 15 日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 46,520,000 股,每股面值为
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7.7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25,559,665.21 元。
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6 月 5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江苏永大化工机
械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6〕第 332C000163 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
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永大化工
机械(如东)有限公司(合称“甲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本次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并已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乙方”)和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
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三、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
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罗云翔、陈跃政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
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
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一: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永大化工机械(如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与“甲
方一”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
号为10703301049966668。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重型化工装备生产基地一期建设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以及甲方
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
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
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
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罗云翔、陈跃政可以随
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
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
一、甲方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
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有权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
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七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
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
备用。
五、截至2026年6月16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中国农业银
重型化工装备生
江苏永大化工机 行股份有限
械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如皋市
项目
支行
中国农业银
永大化工机械 重型化工装备生
行股份有限
公司如皋市
司 项目
支行
六、备查文件
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