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百诚医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6 月 1 日召开第十一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6 月 2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杭州百诚医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
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行;网络投票系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17 日
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1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进行。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根据《会议通知》,在股权登记日(即 2026 年 6 月 11 日)持有公司股份的
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即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法律意见书
根据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和股东代
表的身份证明、本次股东会会议签到表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有
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名,所持股份总数为 39,466,09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390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的网络投票
结果并经公司确认,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
的股东为 49 名,所持股份总数为 467,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08%。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
资格。
(三)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以现场或线上出席方式出席或列席
了本次股东会,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统计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39,889,49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法律意见书
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03%;43,7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4%;100 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2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6290%;反对 4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96%;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4%。
表决结果:39,865,49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02%;33,1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9%;34,7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86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9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4942%;反对 3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817%;弃权 3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240%。
议案》
表决结果:39,481,6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25%;345,4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72%;100 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法律意见书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804%;反对 34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8982%;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4%。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
表决结果:39,481,6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25%;345,4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72%;100 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804%;反对 34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8982%;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4%。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39,480,6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00%;345,4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72%;1,100 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2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法律意见书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8665%;反对 34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8982%;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53%。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