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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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省高速
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
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
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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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
第三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内容,分别已经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第三
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2026
年 3 月 14 日、2026 年 4 月 30 日、2026 年 5 月 28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 6 月 17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17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
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的出席对象为: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
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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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股股东应在 2026 年 6 月 5 日(即 B 股股东能参会的最后交易日)或更早
买入公司股票方可参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251 人,代表股份合计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42 人,
所代表股份共计 1,259,040,5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2179%。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 248 人,代表股份 102,095,11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831%。其中现场出席 39 人,代表股份 76,800,119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732%;通过网络投票 209 人,代表股份 25,294,992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98%。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
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
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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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提请本
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
制度〉的议案》。
其中,《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会实际审
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
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
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
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
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
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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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七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
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1,284,267,2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包
括股东代理人有权表决权股份,下同)的 99.9947%;反对 50,1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弃权 1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102,026,8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1%;反对 5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1%;弃权 1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8%。
表决情况:同意 1,284,155,0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表决情况:同意 1,284,174,4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68%。
表决情况:同意 1,284,159,2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3,01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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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 1,284,204,4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7,31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45%。
表决情况:同意 1,284,098,5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7,31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
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84,091,5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0,71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根据以上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
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