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亿晶: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及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8 00: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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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书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 288 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 1107A 室
      电话:021-61913137 传真:021-61913139 邮编:200122
                    二〇二六年六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书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泽昌证字 2026-01-13-02
致: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及出资人组
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法律、法
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会议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书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公告,2026 年 2 月 5 日,公司收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对债权人申请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常州亿
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预重整予以备案登记。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通知书》,自
行聘任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为预重整引导人(以下简称“预重整引导人”)。
  经核查,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由 2026 年 5 月 31 日召开的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召集,出资人组会议由预重整引导人召集。公司已
于 2026 年 6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发布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及出资人组会
议的通知》,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
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17 日在常州市金坛区金武路 18 号常州亿
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9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自
过上证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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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
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破产法》《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5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24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2,171,845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16.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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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255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198,827,74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124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92,171,845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126%。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预重整引导人、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和出资人组会议
的审议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会议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会议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会议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
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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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
   同意:199,278,24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5630%;反对:562,10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08%;弃权:31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62%。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97,953,2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601%;反对:562,1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827%;弃权:31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72%。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由于公司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故无
该类股东单独披露的表决情况。
     本议案属于特别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105,243,48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2.5815%。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书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03,918,4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2.2655%。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破
产法》《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破
产重整等事项》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及出资人组会议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破产法》《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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