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宝能源: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8 0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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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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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致: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山西通宝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西通宝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安燕晨、殷婷婷律师
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及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
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核验了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全过程。
  公司保证并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准
确、完整,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
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
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
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法律意见书
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
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
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就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根据公司十二届董事会六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26
年 6 月 17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http://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日报》《证券时报》刊登了《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二十
                                           法律意见书
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
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开,公司董事长李鑫先生出席并主持了会议。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 6 月 17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6 月 17 日
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6 月 17 日 9:15 至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参加会议
的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参
加会议的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票的股东共 4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15,056,873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3685%。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2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60,048,6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
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0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
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
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同时,本次股东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中
载明的全部议案。
   四、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
票、监票。
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
统计结果。
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
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709,048,6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1597%;反对5,927,1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同意709,104,3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1675%;反对5,527,6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710,555,4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3704%;反对4,475,1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3,242,246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045%;反对4,475,182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500%;弃权26,200股,占出
席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5%。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709,217,1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1833%;反对5,806,6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1,903,946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868%;反对5,806,682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559%;弃权33,000股,占出
席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3%。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708,993,1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1520%;反对6,010,3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1,679,946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989%;反对6,010,382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087%;弃权53,300股,占出
席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4%。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708,954,8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1466%;反对6,025,4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1,641,646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326%;反对6,025,482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348%;弃权76,500股,占出
席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6%。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708,994,0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法律意见书
数的99.1521%;反对5,985,0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1,680,846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005%;反对5,985,082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649%;弃权77,700股,占出
席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6%。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710,435,0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3536%;反对4,322,0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之外的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经
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未有股东
(或股东授权代理人)提出新议案,同时,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
通知》之外的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意见书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此作出的本次股
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
留档。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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