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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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致: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
参加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 年 5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
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公 司 于 2026 年 5 月 28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官 方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发布了《济高发展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列明了本次
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
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电话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17 日 9 时 15 分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
试验区济南片区经十东路 7000 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 A4-4 号楼 1123 会议室召开,
由公司董事长孙英才主持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17 日 9:15-9:25、9:30-1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249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合计 299,932,2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4681 %。
具体情况如下: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4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为 284,194,7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6596 %。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登记资料,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认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35 名,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5,737,5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
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非累积投票议案:
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发行股票的议案》;
累计投票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事项以记名
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
监票。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就会议通知列明事项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了表决,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
数据。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非累积投票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号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
《 关 于 审 议 2025
告的议案》
《 关 于 审 议 2025
普通股合计 292,167,113 97.4110 7,706,874 2.5695 58,301 0.0195
年年度利润分配
及公积金转增股 5%以下股东
本的议案》 的表决情况
《 关 于 审 议 2025
价报告的议案》
《关于审议公司
产减值准备的议
案》
《关于审议公司
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未弥
普通股合计 292,214,913 97.4269 7,659,074 2.5536 58,301 0.0195
补亏损达到实收
股本总额三分之 5%以下股东
一的议案》 的表决情况
《关于审议公司
普通股合计 290,940,513 97.0020 8,933,474 2.9784 58,301 0.0196
董 事 2025 年 度 薪
度薪酬方案的议 45,817,524 83.5944 8,933,474 16.2992 58,301 0.1064
的表决情况
案》
《关于审议公司
普通股合计 281,157,911 93.7404 18,716,076 6.2401 58,301 0.0195
及控股子公司
资、担保额度的议 36,034,922 65.7460 18,716,076 34.1476 58,301 0.1064
的表决情况
案》
《关于审议公司
普通股合计 47,177,724 86.0761 7,526,574 13.7322 105,001 0.1917
及控股子公司
股 股 东 及 关 联 方 5%以下股东
申 请 借 款 额 度 暨 的表决情况 47,177,724 86.0761 7,526,574 13.7322 105,001 0.1916
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审议修订<
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管理制度>
的议案》
《关于审议制定<
未 来 三 年 ( 2026
—2028年)股东回
报规划>的议案》
《关于审议公司
普通股合计 291,880,713 97.3155 7,776,574 2.5927 275,001 0.0918
提请股东会授权
董事会全权办理
以简易程序向特 5%以下股东
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表决情况
的议案》
《关于审议公司 普通股合计 292,233,313 97.4330 7,633,974 2.5452 65,001 0.0218
向参股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暨关联 47,110,324 85.9532 7,633,974 13.9282 65,001 0.1186
交易的议案》 的表决情况
累积投票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
是否
序号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得票数 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当选
(%)
选举孙英才先生为公司 普通股合计 286,010,342 95.3583 是
董事 表决情况
普通股合计 286,712,244 95.5923 是
选举杨永波先生为公司
董事 表决情况
选举郑云国先生为公司 普通股合计 285,784,637 95.2830 是
董事 表决情况
选举李猛先生为公司第 普通股合计 285,848,141 95.3042 是
事 表决情况
选举赵建国先生为公司 普通股合计 285,762,936 95.2758 是
董事 表决情况
选举郭继明先生为公司 普通股合计 285,880,643 95.3150 是
董事 表决情况
选举娄红祥先生为公司 普通股合计 286,144,626 95.4030 是
事 表决情况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
是否
序号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得票数 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当选
(%)
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以下股东的
表决情况
普通股合计 285,762,981 95.2758 是
选举郑伟先生为公司第
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0,639,992 74.1480 是
表决情况
注:1.上表中第8项、第12项为特别决议事项。
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
根据表决情况,上述议案已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