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高纤: 江南高纤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8 0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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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27           证券简称:江南高纤       公告编号:2026-019
                  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3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24     -       2026/6/25     2026/6/25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5 月 18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总股本 1,731,760,902 股扣减公司回购账户 24,400,071 股,即
发现金红利 51,220,824.93 元(含税)
                        。
(2)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处理依据及计算公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
务办理》之《第五号——权益分派》等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
股现金红利。同时,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
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发生
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1,707,360,831×0.03)÷1,731,760,902≈0.03 元/股
   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3)÷(1+0)=(前收盘价格-0.03)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24     -       2026/6/25     2026/6/2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控股股东陶冶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苏州市相城区江南化纤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
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系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公司
股份,根据相关规定不参与现金分红。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
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
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
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
(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
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
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
民币现金 0.027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
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
股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
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
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7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
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 0.03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可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2-65712564
  特此公告。
                                  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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