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61 证券简称:科华控股 公告编号:2026-032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7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24 - 2026/6/25 2026/6/25
?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 5 月 20 日的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
(1) 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
司 2025 年年度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数为基数
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7 元(含税)。如在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公告披露之
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
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
应调整分配总额。
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 A 股总股本 194,407,705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3,862,289
股后的股份 190,545,416 股为基数,向全体 A 股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7 元(含税),共计
派发现金红利 32,392,720.72 元(含税)。
(2) 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
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190,545,416 股×0.17 元)÷194,407,705 股≈0.167 元。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
变动比例为 0。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67)÷(1+0)=(前收盘价格-0.167)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24 - 2026/6/25 2026/6/2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和股权激励限售股的红利均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
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
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
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
派发。
无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及股权激励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
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7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7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
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
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
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3 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
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
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由公
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3 元。
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
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
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
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
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7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9-87835309
特此公告。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