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100 股票简称:同方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6-029
债券代码:253674 债券简称:24 同方 K1
债券代码:256001 债券简称:24 同方 K2
债券代码:256597 债券简称:24 同方 K3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45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24 - 2026/6/25 2026/6/25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5 月 21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350,297,713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0.04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50,763,397.09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6/6/24 - 2026/6/25 2026/6/2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
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
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5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
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
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
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
金红利人民币 0.040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
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
通”)的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照
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0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
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
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
前每股人民币 0.04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办公室(证券事务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2399888
特此公告。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