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顿电子: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8 00: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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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28               证券简称:依顿电子               公告编号:2026-013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68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25      -        2026/6/26       2026/6/26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5 月 28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998,442,61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0.16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67,738,358.65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25     -     2026/6/26    2026/6/2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控股股东四川九洲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
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
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
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
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68 元(含税);待其转让股
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
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
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512 元。如 QFII 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
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退税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投资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 A 股股票的,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进行派发。根据《关
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
的有关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0.1512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
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
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
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
退税。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不含 QFII)和法人股东,公司
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
公司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68 元(含税)。
     (5)股东缴税事项最终以国家相关税收政策为准。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60-22813684
特此公告。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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