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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限及减持相关承诺
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相关事宜之承诺函
鉴于托伦斯精密制造(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在中
国境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
上市”),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
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本次发行
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在
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在前述延长的股份锁定期内,本人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届时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
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
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若本人于任期届满前离职,于本人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所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1,000 股的,不受前述转让比例
的限制。
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如实并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的情形的,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相关事宜之承诺函
鉴于托伦斯精密制造(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在中
国境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
上市”),本人作为发行人的监事,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若本人于任期届满前离职,于本人就任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所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1,000 股的,不受前述
转让比例的限制。
变动的有关规定,如实并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规范诚信履行监事的义务。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上市公司监事不得减持的情形的,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关于股份锁定及 减持相关事宜之 承诺 函
鉴于托 伦斯精 密制造 (江 苏 )股 份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称 “发行人 ” )拟 在 中
国境 内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深圳证券 交 易所 上 市 (以 下简称 “本 次发 行及
”
上 市 ),本 单位/本 人作为发行人 的股 东 ,特 此 作 出承诺如 下 :
者委 托他 人 管 理 本 单位 /本 人 在本 次发 行及 上 市 前持有 的发行人股 份 ,也 不 要求
发行 人 回购 该 部分股份 。若 因发行人 进行权 益 分派 等 导致 本 单位 /本 人 持有 的发
行人股份 发生变化 的 ,本 单位/本 人仍将遵 守 上述 承诺 。
/本 人将 依法 向发行人或其他 投 资者赔偿相关损 失 ,依 法承担相应法 律 后 果 。
本 人在锁 定或减持 发行人股份 时将执 行届 时适用 的最新监管规 则 。
特此承 诺 。
(以 下无 正 文 )
(本 页无正文 ,为 《关 于股份锁 定及减持相 关事 宜之承 诺 函》之签署 )
页
承 诺人 (盖 章 ): 投 资合伙 企业 (有 限合伙 )
执 行事务合伙人
执 行事务合伙人委 派代 表 (签 字 ):
月 日
签署 页
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相关事宜之承诺函
鉴于托伦斯精密制造(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在中
国境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
上市”)
,本单位/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股东,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本人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单位/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将依法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林威
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相关事宜之承诺函
鉴于托伦斯精密制造(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在中
国境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
上市”),本单位/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股东,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本人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单位/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将依法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徐怡丹
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相关事宜之承诺函
鉴于托伦斯精密制造(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在中
国境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
上市”),本单位/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股东,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本人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单位/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将依法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相关事宜之承诺函
鉴于托伦斯精密制造(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在中
国境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
上市”),本单位/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股东,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起 36 个月孰长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
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
派等导致本单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单位/本人仍将遵守上述
承诺。
/本人将依法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张晨雨
张晨雨
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相关事宜之承诺函
鉴于托伦斯精密制造(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在中
国境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
上市”),本单位/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股东,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起 36 个月孰长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
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
派等导致本单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单位/本人仍将遵守上述
承诺。
/本人将依法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相关事宜之承诺函
鉴于托伦斯精密制造(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在中
国境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
上市”),本单位/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股东,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起 36 个月孰长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
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
派等导致本单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单位/本人仍将遵守上述
承诺。
/本人将依法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相关事宜之承诺函
鉴于托伦斯精密制造(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在中
国境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
上市”),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股东,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与本人取得该部分发行人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
孰长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该部分发
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发行人股份;就本人持有的剩余发行人
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该部分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发行人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
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之承诺函
鉴于托伦斯精密制造(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在中
国境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
上市”),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本单位/本人作为发行
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在不迟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所规
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
本单位/本人将根据发行人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
措施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仍符合
上市条件:
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通知发行人;
本单位/本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发行人股份的,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
金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在 12 个月内增持发行人的股票不超过发行人已发行股
票的 2%;单次或累计 12 个月内用于股票增持的资金总额,不高于其上一年度自
发行人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30%。增持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发行人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本单位/本人同意就上述稳定股价措施接受以下约束:
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赔偿投资者损失;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之承诺函
鉴于托伦斯精密制造(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在中
国境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
上市”),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本单位/本人作为发行
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在不迟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所规
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
本单位/本人将根据发行人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
措施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仍符合
上市条件:
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通知发行人;
本单位/本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发行人股份的,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
金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在 12 个月内增持发行人的股票不超过发行人已发行股
票的 2%;单次或累计 12 个月内用于股票增持的资金总额,不高于其上一年度自
发行人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30%。增持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发行人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本单位/本人同意就上述稳定股价措施接受以下约束:
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赔偿投资者损失;
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之承诺函
鉴于托伦斯精密制造(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发行
上市申请文件,作为发行人的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本人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本人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发行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发行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
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之承诺函
鉴于托伦斯精密制造(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发
行上市申请文件,作为发行人的监事,本人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本人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发行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发行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
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托伦斯精密制造(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
承诺函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本公司”)作为托伦斯精
密制造(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保荐机构,作出如下承诺:
中金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托伦斯精密制造(江苏)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承 诺 函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经上海市
司法局批准设立的特殊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委托,担任托伦斯精密制造(江
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向发行人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xx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
所关于xx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及其他相
关法律文件。
作为发行人律师,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
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
现作出如下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为中国境内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律师,本所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关系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聘用协议所约束。本承诺
函所述本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证据审查、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及相关程序等均适用本
承诺函出具之日有效的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投资者依据
本承诺函起诉本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地或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
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特此承诺。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计业务的审计机构承诺
本所作为托伦斯精密制造(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计机构,就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
相关文件,郑重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
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承诺仅供托伦斯精密制造(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境内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之用,并不适用于其他目的,且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验资业务的验资机构承诺
本所作为托伦斯精密制造(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验资机构,就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郑重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
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承诺仅供托伦斯精密制造(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境内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之用,并不适用于其他目的,且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托伦斯精密制造(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资产评估机构承诺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托
伦斯精密制造(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本所保证所出具文
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特作出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特此承诺。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托伦斯精密制造(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资产评估机构承诺函》的签章页)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