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预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
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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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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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六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预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公司预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以下
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以
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25 年修订)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
规及现行有效的《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
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会议,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
次会议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会议的各项议程及
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
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会议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
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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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管理人发来的《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通知》,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
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预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
会议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
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
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
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孙建辉先生作为
征集人,在 2026 年 6 月 10 日至 2026 年 6 月 17 日(每日上午 9:30-11:30,下
午 14:00-17:00)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就本次会议审议的公司重整计划草案(预
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通
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省义乌市苏溪镇苏华街 2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曹远刚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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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17 日上午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17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
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为截至 2026 年 6 月 10
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
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预重整管理人代
表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 140,139,6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159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
投票结果,在本次会议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22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52,868,5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会议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的 42.9152%。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会的持股 5%以下(不含 5%)的
投资者及其代理人(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代表的股份数 74,542,7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745%。
(二)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情况
经公司确认,在征集时间内,公司独立董事孙建辉先生收到公开征集委托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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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权授权委托书 3 份,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21,655,311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8150%。
(三)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预重整管理人
代表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
《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
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资格。本次会议出席、列席人员的
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整方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的
议案符合《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会议按《公司
章程》《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 2 名股
东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
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投票表
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
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会议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会议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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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整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0,332,8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6138%;反对 193,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1,867,388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109%;反对 193,4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94%;弃权 2,482,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296%。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如下:本次会议审
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会
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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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预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七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徐旭青 经办律师:宋慧清
唐梦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