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臣实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7 21: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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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5日召开第
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
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
公示。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结合公示情况
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或现场当面反映等方式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反馈意见。
划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二、核查方式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了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
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激励对象在公司的任职情况等。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次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结合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任
职资格,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均为在公司任职且绩效表现
符合要求的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含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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