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
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
为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睿电子”或“公司”)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对新睿电子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进行
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于2026
年4月3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2026年4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同意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640.00万股,发行价为
每 股 人 民 币 25.19 元 , 共 计 募 集 资 金 16,121.60 万 元 , 扣 除 承 销 和 保 荐 费 用
含税保荐费人民币200.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15,002.45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
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27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若减
除信息披露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
费用833.01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3,969.4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
情况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中汇会验
[2026]11275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6年6月15日,累计使用募集资金0.00万元,结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
入扣除银行手续费的净额)余额为15,002.45万元。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
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将由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
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生产中心升级改造项目 7,960.25 7,960.25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4,009.19 4,009.19
补充流动资金 2,000.00 2,000.00
合计 13,969.44 13,969.44
三、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情况
公司募投项目“生产中心升级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
市迪维迅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迪维迅”),为确保公开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7,960.25万元向深圳迪维迅提
供无息借款。本次借款仅用于前述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为加强
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深圳迪维迅已开设募集资金专户。
四、本次提供借款的对象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迪维迅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5409440N
成立时间:2010年5月31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富康社区东环一路良基大厦5层555
法定代表人:龙效周
注册资本:603.95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控制系统、电机及驱动器、机电产品、电子产
品的技术开发、生产与销售;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电机及驱动器上门维
修(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
后方可经营)。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深圳迪维迅100%股权
五、本次提供借款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将募集资金以提供借款方式投入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是基于募投项目实
施的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未改变募集
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本次使用募
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不会对公
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六、本次提供借款后的募集资金管理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深圳迪维迅已设立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本次提供借款资金将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公
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七、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过《关于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意见
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
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已经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
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
投项目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
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张晶 盛泽虎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