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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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5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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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公司”或“星光股份”)的委托,就《关于对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6〕第 102 号)(以
下简称《问询函》)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股
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下称“《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事项声明如下:
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
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
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
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供了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
复印件,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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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公司保证所提供的上述文件、材料均是真实、
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有关文件、材料上所有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
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意见均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材料及本法律意见书披露的核查手段进行
核查并发表意见,对于本所律师未能获取的资料和/或无法采取的核查手段的
事项,不包含在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法律意见的事项范围之内。
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
对本所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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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问询函]问题 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的
情形,你公司股票交易自 2025 年 4 月 29 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6 年 4 月 28
日,你公司向我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股票终止上市情形以及第九章规定的股票交易应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
示的情形。如是,请具体说明并请及时、充分揭示风险。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律师对上述问题 2 进行核
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第 9.3.12
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本所律师对照《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第 9.3.12 条规定逐项核查,
具体如下:
是否存
《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2 条 公司情况 在相关
情形
(一)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 公司 2025 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为-5,700,400.11
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843,892.85
否
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 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8,237,266.44
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 元,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为 356,026,354.22 元。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 公 司 2025 年 度 归 属 于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资 产 为
否
负值 311,399,238.49 元。
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 计报告《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
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 务报表 2025 年度》(尤振审字[2026]第 0344 号, 否
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以下简称《2025 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未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
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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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追溯重述后利润总额、
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
公司不存在该情形。 否
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
或者追溯重述后期末净资产为
负值
根据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的《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
告 2025 年度》(尤振专审字[2026]第 0157 号,以
(五)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
下简称《2025 年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星光
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 否
股份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
的审计报告
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未被出具
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六)未按照规定披露内部控
制审计报告,因实施完成破产
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
重整、重组上市或者重大资产 否
《2025 年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重组按照有关规定无法披露的
除外
(七)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 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经
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 全体董事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2025 年年 否
整的年度报告 度报告》。
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披露了《关于申请撤销
(八)虽符合第 9.3.8 条的规
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3);
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 否
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了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
(九)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
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在审核中。 否
未被本所审核同意
(十)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存在该情形。 否
(二)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第九章
规定的股票交易应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具体如下:
查,具体如下:
是否存在
《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 条 公司情况
相关情形
公 司 2025 年 度经 审计 的 利润 总额 为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
-5,700,400.11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东的净利润为-3,843,892.85 元、扣除 否
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的 净 利 润 为
-8,237,266.44 元,扣除后的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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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356,026,354.22 元。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 公司 2025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否
产为负值 净资产为 311,399,238.49 元。
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 伙)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
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 标准无保留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公司 否
告 未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
的审计报告。
(四)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利润总
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公司不存在该情形。 否
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五)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
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
公司没有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 否
决定。
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本款第一
项、第二项情形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存在该情形。 否
具体如下:
是否存在
《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 条 公司情况
相关情形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
公 司 已 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 披 露 了
年度报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 否
《2025 年年度报告》。
披露
(二)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
公司全体董事保证 2025 年年度报告内
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且在公司股 否
容真实、准确、完整。
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
(三)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
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
公司不存在该情形。 否
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
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
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
公司不存在该情形。 否
内完成整改,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
未完成整改
(五)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
第一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关联人非经营性
占用资金的余额达到 2 亿元以上或者占公司 公司不存在该情形。 否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30%以上,
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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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整改,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完
成整改
(六)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公司 2024 年、2025 年财务报告内部控
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
制未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 否
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见的审计报告,并已按照规定披露。
审计报告
(七)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发生变
化,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本总额、股权
公司不存在该情形。 否
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
解决
(八)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公司不存在该情形。 否
(九)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
公司不存在该情形。 否
产清算申请
(十)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存在该情形。 否
查,具体如下: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收到
相关行政机关就公司可能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 9.5.2 条或者第 9.5.6 条情形
而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也未收到人民法院就相关情形作出的有罪判决,
公司亦不知悉存在可能触发前述条款的情形。
本所律师对照《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第 9.8.1 条的规定逐项核
查,公司不存在上述条款规定的应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具体如下:
是否存在
《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 公司情况
相关情形
(一)存在资金占用且情形严重 公司不存在该情形。 否
(二)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
公司不存在该情形。 否
形严重
(三)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
公司不存在该情形。 否
议并形成决议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 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 合伙)对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出具
否
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财 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
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并已按照规定披露。
(五)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
公司不存在该情形。 否
计在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
(六)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公司不存在该情形。 否
(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 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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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 合伙)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 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
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未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
性。
(八)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
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
公司不存在该情形。 否
则第 9.5.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
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
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
(九)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
值,且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年度末未
分配利润均为正值的公司,其最近三个 公司 2025 年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年
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 末未分配利润均为负值,公司不存在 否
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 30%,且最 本条规定的情形。
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
于 5000 万元
(十)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
公司不存在该情形。 否
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其他情形
综上,经核查公司提供的《2025 年年度报告》
《2025 年年度审计报告》
《2025
年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2024 年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相关公告
文件以及公司说明,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星光股份不存
在《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第 9.3.12 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以及第
九章规定的股票交易应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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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
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的问询函》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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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何 辉
经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