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
目 录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
法律意见书
致: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
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下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上市公司”或“埃夫特”)与
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埃夫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 100%股份事宜(以下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作为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事实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与验证(以下称“查验”),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本次交易的相关方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本
次交易的相关方并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
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保证与
其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本次交易的相关方所作出的任何承诺、说明或
确认之事项的准确性、真实性及提供的信息将被本所所信赖,本次交易的相关
方须对其承诺、说明或确认之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责任。本次
交易的相关方所出具的任何承诺、说明或者确认亦构成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的支持性材料。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
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本次交易的相关方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文
件、承诺、说明等。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
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埃夫特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
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本次交易有关的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国法律
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分析、投资
决策、业务发展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所
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发展等
非法律专业事项,本所律师主要依赖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信评级机构
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资信评级报告或业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
报告及其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
等数据、报告及其结论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
当资格。
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对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
意见书中涉及境外法律事项的相关内容(若有),均为对境外律师的相关法律文
件的引用、摘录与翻译,并受限于境外律师的相关声明、假设与条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埃夫特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术语的简称和全称如下:
埃夫特、上市公 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埃夫特智能装备股
指
司、公司 份有限公司
埃夫特有限 指 安徽埃夫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系埃夫特的前身
芜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系上市公司的实际
芜湖市国资委 指
控制人
芜湖远宏 指 芜湖远宏工业机器人投资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芜湖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为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
芜湖投控 指
公司,系上市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
芜湖远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
远大创投 指
人
芜湖睿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平台,
睿博投资 指
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芜湖嘉植可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为芜湖嘉
芜湖嘉植 指 植可为创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上市公司部分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股平台,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盛普股份、标的
指 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盛普有限 指 上海盛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系盛普股份的前身
上海至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为上海至骞实业设备有限
至骞实业 指
公司,系盛普股份的控股股东
嘉兴蔓月 指 嘉兴蔓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盛普股份的股东
上海郗舜 指 上海郗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系盛普股份的股东
洋浦昆宁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为上海昆宁商
洋浦昆宁 指
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盛普股份的股东
新余鸿土 指 新余鸿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盛普股份的股东
捌芯(上海)半导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为捌芯(厦
上海捌芯 指
门)半导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盛普股份的股东
上海翌耀 指 上海翌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盛普股份的股东
共青城凯翌 指 共青城凯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盛普股份的股东
盛普智能 指 上海盛普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系盛普股份的全资子公司
骞研智能 指 上海骞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系盛普股份的全资子公司
甚是昌 指 上海甚是昌机械有限公司,系盛普股份的控股子公司
东莞市至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系盛普股份的全资子公司,
至盛新材 指
已于 2025 年 10 月 14 日注销
马鞍山创盛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系盛普股份的全资子公司,
创盛新能源 指
已于 2025 年 10 月 22 日注销
盛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系盛普股份的香港全资子公司,已于
盛普国贸 指
盛普股份重庆分 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系盛普股份的分
指
公司 公司
至骞实业、刘燕、嘉兴蔓月、上海郗舜、李强、李天智、洋浦
交易对方 指
昆宁、新余鸿土、上海捌芯、王晨、上海翌耀、共青城凯翌
至骞实业、付建义、刘燕、嘉兴蔓月、上海郗舜、洋浦昆宁、
业绩承诺方 指
李强、李天智、王晨
标的资产 指 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盛普股份 100%股份
本次交易、本次
重组、本次发行 埃夫特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交易对方购买标的资
指
股份及支付现金 产的交易行为
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与至骞实业、付建义、刘燕、嘉兴蔓月、上海郗舜、
李强、李天智、洋浦昆宁、新余鸿土、上海捌芯、王晨于 2026
年 2 月 9 日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
《发行股份及支 公司与付建义、刘燕、上海至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强、嘉
付现金购买资产 指 兴蔓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郗舜企业管理有限
协议》 公司、李天智、王晨、捌芯(上海)半导体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洋浦昆宁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鸿土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上市公司与至骞实业、付建义、刘燕、嘉兴蔓月、上海郗舜、
李强、李天智、洋浦昆宁、新余鸿土、上海捌芯、王晨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
《发行股份及支
公司与付建义、刘燕、上海至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强、嘉
付现金购买资产
指 兴蔓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郗舜企业管理有限
协议之补充协
公司、李天智、王晨、捌芯(上海)半导体合伙企业(有限合
议》
伙)、洋浦昆宁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鸿土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股份转让协 上市公司与上海翌耀、共青城凯翌于 2026 年 2 月 9 日签署的
指
议》 《关于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方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签署的附条件生效
的《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与付建义、刘燕、上海至
《业绩补偿协 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强、嘉兴蔓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指
议》 限合伙)、上海郗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天智、王晨、洋浦昆
宁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业绩补偿协议》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交易协议 指 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股份转让协议》及《业绩补偿协议》
的合称
《重组报告书 《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指
(草案)》 产报告书(草案)》
独立财务顾问、
指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
审计机构、备考
审阅机构、安永 指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
评估机构、天源
指 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师
本所 指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安永会计师出具的《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已审财务
《标的公司审计
指 报表 2024 年度和 2025 年度》(安永华明(2026)审字第
报告》
安永会计师出具的《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已审财务
《上市公司审计
指 报表 2025 年度》(安永华明(2026)审字第 70027049_B01
报告》
号)
安永会计师出具的《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备考合并
《备考审阅报
指 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 2025 年度》(安永华明(2026)专字第
告》
天源评估师对标的公司以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
《资产评估报 的《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
指
告》 购股权涉及的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
值资产评估报告》(天源评报字〔2026〕0528 号)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
法律意见书 指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章程》 指 《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发行注册办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5 修正)
》
法》
《重组管理办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5 修正)
》
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 4 月修订)
》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 4 号——常见问题
《自查表》 指
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2025 年 5 月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期 指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最近三年 指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
中国 指 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
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总计数与各分项数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的情况,均为四舍五
入原因造成。
正 文
一、本次交易方案
根据埃夫特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重组报告书(草案)》等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
验,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
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为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至骞实
业、刘燕、嘉兴蔓月、上海郗舜、李强、李天智、洋浦昆宁、新余鸿土、上海
捌芯、王晨、上海翌耀、共青城凯翌共 12 名交易对方合计购买其持有的盛普股
份 100%股份。
具体包括:1、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至骞实业、刘燕、
嘉兴蔓月、上海郗舜、李强、李天智、洋浦昆宁、新余鸿土、上海捌芯、王晨
共 10 名交易对方购买其持有的盛普股份 95.97%股份;2、上市公司以支付现金
的方式向上海翌耀、共青城凯翌购买其持有的盛普股份 4.03%股份。后者以前
者为实施前提。
(二)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具体方案
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拟发行股份的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
(1)定价基准日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2)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和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如下:
交易均价计算类型 交易均价(元/股) 交易均价的 80%(元/股)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23.55 18.84
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 22.44 17.96
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 24.64 19.72
注:交易均价的 80%数据保留两位小数并向上取整。
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本次发行价格为 17.96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
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
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为至骞实业、刘燕等 10 名在
本次交易中取得上市公司股份对价的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中,针对不同的交易对方设置差异化定价安排,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对应的盛普股份 持有盛普股份的股
交易对方 交易对价
号 100%股份估值 份比例
至骞实业、刘燕、李
强、李天智、王晨、
嘉兴蔓月、上海郗
舜、洋浦昆宁
上海翌耀、共青城凯
翌
总计 100.00% 107,371.97
注:1、天源评估师以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了盛普股份的《资产评估
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盛普股份 100%股份的评估值为 108,275.00 万元。参考上述评估
结果并经各方协商,确定盛普股份 100%股份的交易作价约为 107,371.97 万元;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且参与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其对应的盛普股份 100%股
份估值为 108,000.00 万元;新余鸿土、上海捌芯参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但不参与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其对应的盛普股份 100%股份估值为 97,200.00 万元;
承诺,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上市公司向上海翌耀、共青城凯翌支付的转让总价款计算
方式为上海翌耀、共青城凯翌入股标的公司时的投资款加上按照年化 6%利率计算的利息
(以单利计算),并减去本次股份转让前标的公司已向上海翌耀、共青城凯翌分配利润后
的金额;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利息终算时点为协议生效日,交易对价以假设 2026 年 9
月 30 日为生效日进行估算。
本次交易支付方式的安排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支付方式 向该交易对 对应的盛普
序 交易标的名称及权益
交易对方 方支付的总 股份 100%
号 比例
现金对价 股份对价 对价 股份估值
盛普股份 95.97%股
小计 51,625.80 51,625.82 103,251.61 /
份
共青城凯
翌
小计 盛普股份 4.03%股份 4,120.35 - 4,120.35 /
盛普股份 100.00%股
总计 55,746.15 51,625.82 107,371.97 /
份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以发行股份形式向各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
/本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总数量=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数量之和。向交易
对方发行的股份数量不为整数时,则向上调整为整数,相应减少现金支付对
价。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数量情况如下:
股份对价总额 发行股份数量
序号 交易对方 交易标的名称及权益比例
(万元) (股)
总计 盛普股份 95.97%股份 51,625.81 28,744,887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
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发行数量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
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调整。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以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数量为准。
(1)至骞实业、刘燕等业绩承诺方的股份解锁安排
至骞实业、刘燕等业绩承诺方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
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此外,根据至骞实业、刘燕等业绩承诺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方在本次发行中取得的新增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
起分三期解锁:
履行完毕业绩补偿义务后,业绩承诺方可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为其因本次交易
而获得的股份数量的 30%;如未达到该等条件,业绩承诺方所持股份不能申请
解锁;
数,或者业绩承诺方履行完毕业绩补偿义务后,业绩承诺方累计可解除锁定的
股份数量为其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股份数量的 70%;如未达到该等条件,业绩
承诺方所持股份不能申请解锁;
承诺方履行完毕业绩补偿义务后,业绩承诺方累计可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其因
本次交易而获得的股份数量的 100%-进行业绩补偿的股份(如有)。
(2)其他交易对方的股份锁定期安排
新余鸿土、上海捌芯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
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交易对方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
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如前述关于新增股份的锁定期承诺与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等证券监管部门
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交易对方将根据有关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上市公司与付建义、刘燕、至骞实业、李强、嘉兴蔓月、上海郗舜、李天
智、王晨、洋浦昆宁签署了《业绩补偿协议》,约定业绩承诺、补偿安排、减
值测试、交易对价调整等内容。其他交易对方不参与业绩承诺,也不承担业绩
补偿义务。
(1)业绩承诺
根据《业绩补偿协议》,业绩承诺方承诺在业绩承诺期(本次交易实施完
毕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的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实际净利润”)分
别不低于 8,000 万元、9,000 万元、10,000 万元(三年平均净利润不低于 9,000
万元)。
业绩承诺期内的每一个会计年度实际净利润系经上市公司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且应剔除股份支付、业绩奖励的影响。
(2)补偿安排
当标的公司业绩达成率(累计实际净利润与累计承诺净利润的比值)触发
特定情形时,则业绩承诺方应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①业绩承诺期第一个会计年度的业绩达成率低于 90%;
②业绩承诺期第一个和第二个会计年度的业绩达成率低于 90%;
③业绩承诺期的业绩达成率低于 90%。
业绩承诺期各会计年度应补偿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期间 每一业绩承诺方应补偿金额
(1-业绩达成率)*业绩承诺方各自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
业绩承诺期第一个会计年度
交易对价*90%
(1-业绩达成率)*业绩承诺方各自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
业绩承诺期第二个会计年度
交易对价*95%-以前年度累计补偿金额
(1-业绩达成率)*业绩承诺方各自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
业绩承诺期第三个会计年度
交易对价-以前年度累计补偿金额
①当期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如业绩承诺方未能完成当期业绩承诺,则可以选择优先以上市公司当期尚
未支付的现金对价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上市公司当期尚未支付的现金对价不
能足额补偿的,业绩承诺方可选择现金或股份补偿。
②业绩承诺期满后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业绩承诺期届满之日,如业绩承诺方未能完成业绩承诺,则优先以上市公
司尚未支付的现金对价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上市公司尚未支付的现金对价不
能足额补偿的,业绩承诺方可选择现金或股份补偿。
应补偿股份数=(应补偿金额-已补偿现金金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发行价格。
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
则应补偿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年应补偿股
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如业绩承诺期满后,业绩承诺方已支付的业绩补偿金额大于业绩承诺方应
支付的业绩补偿金额,上市公司应将业绩补偿金额的差额部分(业绩补偿金额
的差额部分=业绩承诺方已支付的业绩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方应支付的业绩补偿
金额)以现金方式返还给业绩承诺方。
根据《业绩补偿协议》,业绩承诺期届满后,如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的三
年平均净利润不低于 9,000 万元,且标的公司截至 2028 年末在手订单的毛利额
不低于 2 亿元,则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向业绩承诺方追加对价支付,追加支付
的交易对价计算方式如下:
追加支付的交易对价=标的公司实际达成的三年平均净利润*12-10.8 亿元,
追加支付的交易对价最高不超过 1.08 亿元。就每一业绩承诺方而言,其获得的
金额=追加支付的交易对价*业绩承诺方在《业绩补偿协议》签署时持有的盛普
股份股份比例。
以资产交割日所在月份前一个月的最后一日作为标的资产的交割审计基准
日,由上市公司聘请发行股份的交易对方认可的具备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对标的公司在损益归属期间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进行审计;如
标的公司在损益归属期间产生亏损或其他原因导致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减少,则减少部分由发行股份的交易对方按照其各自在本次交易前持有标的公
司的股份比例向上市公司承担补偿责任,具体方式为减少本次交易项下上市公
司应支付给发行股份的交易对方的现金对价金额,不足部分由发行股份的交易
对方以现金方式补足。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
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三)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交易的决议有效期为自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相关议案之
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如果本次交易方案已于该有效期内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
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交易的方案符合《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
行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
(一)上市公司
根据埃夫特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埃夫特的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207664238230M
名称 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上市)
法定代表人 游玮
注册资本 52,178 万元
住所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万春东路 96 号
营业期限 自 2007 年 8 月 2 日至无固定期限
工业机器人、智能机器人、智能生产线设备及配件、汽车专用设
备研发、设计、制造、安装、调试、销售及售后服务,机器人领
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软件开发、销售及售后服务,机电
设备(除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调试、销售及售后服
经营范围
务,节能技术服务,机械式停车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
安装、改造及维修服务。(上述经营范围涉及国家限制类、禁止
类项目除外,涉及前置许可的项目除外,涉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埃夫特披露的《2026 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埃
夫特的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安徽信惟基石产业升级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马鞍山基石智能制造产业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鼎晖源霖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易方达国证机器人产业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
夏中证机器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芜湖远宏为埃夫特的直接控股股东,芜湖投控为埃夫特的间接控股股东,
芜湖市国资委为埃夫特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埃夫特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其公开披露信息,埃夫特的主要历史沿革情
况如下:
(1)2016 年 5 月设立
签订《发起人协议》。根据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
计报告》(会审字[2016]3554 号),埃夫特有限以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的净资
产 24,939.64 万元为基数,按 1:0.8019 的折股比例,折合为股本 20,000 万股,
每股面值 1 元,超出部分 4,939.64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前
后,各股东及持股比例保持不变。
限公司股份制改造的批复》(国资经[2016]78 号),同意埃夫特有限整体变更设
立方案。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埃夫特设立时股份总数为 20,000 万股,股本总额为 20,000
万元。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会验字
[2019]1031 号)对本次整体变更事项进行了审验。
埃夫特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合 计 20,000.00 100.00
(2)2020 年 7 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88 号)批准,埃夫特首次
公开发行 13,044.6838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发
行价格 6.35 元/股,发行后埃夫特总股本为 52,178 万股。
(容诚验字[2020]241Z003 号),对埃夫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到
位情况进行验证。
根据上交所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发布的《关于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公告》(上证公告(股票)[2020]82 号),
埃夫特股票于 2020 年 7 月 15 日起上市交易,股票简称:“埃夫特”,股票代码:
“688165”。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情况
《关于<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埃夫特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名单、授予及预留权益数量的议案》,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进行调整。调整后,埃夫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
量为 1,160.5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64.5 万股。
权益失效的公告》,埃夫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的 264.5 万股限制
性股票自激励计划经埃夫特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预留权益失效。
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等议案,作废失效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共计
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等议案,作废失效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共计 415.69
万股。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等议案,作废失效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共计
至此,埃夫特 2021 年限制性激励股票计划的限制性股票已全部作废,埃夫
特股本未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而发生变动。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埃夫特上市后未发生股本
变动。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埃夫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
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
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埃夫特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二)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中,埃夫特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盛普股份 95.97%
股份,交易对方分别为至骞实业、嘉兴蔓月、上海郗舜、洋浦昆宁、新余鸿土、
上海捌芯、刘燕、李强、李天智、王晨。该等主体的基本情况如下:
(1)至骞实业
根据至骞实业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骞实业的基本情况如
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7MA1J1XXD8H
名称 上海至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刘燕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住所 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联营路 615 号 39 幢
营业期限 自 2017 年 1 月 20 日至 2037 年 1 月 19 日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市场营销策划,非居住房
经营范围 地产租赁,会议及展览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
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至骞实业提供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至骞实业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 计 500.00 100.00
经查验,至骞实业系盛普股份的控股股东,在设立及运营过程中不存在以
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的行为,亦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
不存在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形式持有标的公司股份的情形,未按照私募基金形
式进行运作,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
案办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
本所认为,至骞实业为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其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嘉兴蔓月
根据嘉兴蔓月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嘉兴蔓月的基本情况如
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02MA2JGXT344
名称 嘉兴蔓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蔓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 3,480 万元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南江路 1856 号基金小镇 1 号楼 168
主要经营场所
室-36
营业期限 自 2021 年 4 月 19 日至 2051 年 4 月 18 日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经营范围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嘉兴蔓月提供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嘉兴蔓月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泉州蔓菁叁号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合 计 3,480.00 100.00
经本所律师查验,嘉兴蔓月已在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编号为 SQL236;基金管理人为上海蔓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业协会的登记编号为 P1067701。
嘉兴蔓月投资盛普股份的时间远早于本次交易,其不属于专为本次交易设
立的合伙企业;其存续期长于锁定期安排,可以与锁定期安排相匹配,具有合
理性。
本所认为,嘉兴蔓月为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其合伙协议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
资格。
(3)上海郗舜
根据上海郗舜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郗舜的基本情况如
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230MA1K0D4P2H
名称 上海郗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王虎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 58 号 A2-3868 室(上海横泰经济开
住所
发区)
营业期限 自 2018 年 1 月 31 日至 2038 年 1 月 30 日
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房地产信息咨询,财务咨询,法律咨
询,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
调查、民意测验),人力资源管理(不得从事人才中介、职业中
介、劳务派遣),文化艺术交流与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
经营范围
象策划,酒店管理,餐饮企业管理,家政服务,保洁服务,会务
服务,展览展示服务,普通劳防用品、办公用品、日用百货的销
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根据上海郗舜提供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上海郗舜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 计 1,000.00 100.00
根据上海郗舜的书面确认,上海郗舜在设立及运营过程中不存在以公开或
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的行为,亦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不存在
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形式持有标的公司股份的情形,未按照私募基金形式进行
运作,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
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私募投资
基金备案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
本所认为,上海郗舜为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其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4)洋浦昆宁
根据洋浦昆宁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洋浦昆宁的基本情况如
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6MA1JDCA46R
名称 洋浦昆宁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张建均
出资额 2,350 万元
主要经营场所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新英湾区盐田路 2 号金兰小区 A340 房
营业期限 自 2020 年 6 月 1 日至无固定期限
许可经营项目:酒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许可证件经营)一般
经营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
济咨询服务;财务咨询;房地产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出国办展须经
经营范围
相关部门审批);翻译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目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
向社会公示)
根据洋浦昆宁提供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洋浦昆宁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 计 2,350.00 100.00
根据洋浦昆宁的书面确认,洋浦昆宁在设立及运营过程中不存在以公开或
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的行为,亦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不存在
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形式持有标的公司股份的情形,未按照私募基金形式进行
运作,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
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私募投资
基金备案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
洋浦昆宁投资盛普股份的时间远早于本次交易,其不属于专为本次交易设
立的合伙企业,除盛普股份外,亦存在对无锡博而远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进行投
资的情形;其存续期长于锁定期安排,可以与锁定期安排相匹配,具有合理性。
本所认为,洋浦昆宁为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其合伙协议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
资格。
(5)新余鸿土
根据新余鸿土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余鸿土的基本情况如
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502MA35HK8X5H
名称 新余鸿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厦门鸿石联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派代表:郑志红
出资额 1,060 万元
主要经营场所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康泰路 21 号
营业期限 自 2016 年 5 月 3 日至 2031 年 5 月 2 日
文化投资管理及咨询(不含金融、期货、证券、保险业务)。
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新余鸿土提供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新余鸿土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厦门鸿石联合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 计 1,060.00 100.00
经本所律师查验,新余鸿土已在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编号为 SQH914;基金管理人为厦门鸿石联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业协会的登记编号为 P1028457。
新余鸿土投资盛普股份的时间远早于本次交易,其不属于专为本次交易设
立的合伙企业;其存续期长于锁定期安排,可以与锁定期安排相匹配,具有合
理性。
本所认为,新余鸿土为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其合伙协议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
资格。
(6)上海捌芯
根据上海捌芯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捌芯的基本情况如
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0MA8T33C09B
名称 捌芯(上海)半导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四华
出资额 1,000 万元
主要经营场所 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响椿路 58 号(上海竖新经济开发区)
营业期限 自 2021 年 4 月 27 日至 2071 年 4 月 26 日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集成电路设计;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
经营范围 售;光电子器件销售;科技中介服务;5G 通信技术服务;信息技
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上海捌芯提供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上海捌芯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 计 1,000.00 100.00
根据上海捌芯的书面确认,上海捌芯在设立及运营过程中不存在以公开或
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的行为,亦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不存在
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形式持有标的公司股份的情形,未按照私募基金形式进行
运作,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
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私募投资
基金备案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
上海捌芯投资盛普股份的时间远早于本次交易,其不属于专为本次交易设
立的合伙企业;其存续期长于锁定期安排,可以与锁定期安排相匹配,具有合
理性。
本所律师认为,上海捌芯为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其合伙协议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
主体资格。
(7)刘燕
根据刘燕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刘燕的基本情况如下:
刘燕,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6501021973****
****,住址为上海市闵行区******。
本所认为,刘燕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
主体资格。
(8)李强
根据李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李强的基本情况如下:
李强,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6501081974****
****,住址为上海市闵行区******。
本所认为,李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
主体资格。
(9)李天智
根据李天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李天智的基本情况如下:
李天智,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2301021981**
******,住址为上海市闵行区******。
本所认为,李天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参与本次交易
的主体资格。
(10)王晨
根据王晨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王晨的基本情况如下:
王晨,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2301031980****
****,住址为上海市闵行区******。
本所认为,王晨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
主体资格。
本次交易中,埃夫特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盛普股份 4.03%股份,交
易对方为上海翌耀、共青城凯翌。该等主体的基本情况如下:
(1)上海翌耀
根据上海翌耀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翌耀的基本情况如
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MA1HA64T81
名称 上海翌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未上市)
法定代表人 张良森
注册资本 62,523.7412 万元
住所 上海市嘉定区园耀路 669 号 1 幢 1 层 D 区
营业期限 自 2018 年 7 月 31 日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
种设备制造);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物料
搬运装备制造;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制造;专
业设计服务;智能机器人的研发;在线能源计量技术研发;机械
设备研发;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
务;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涂装设备销售;模具销售;绘图、
计算及测量仪器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软件销售;软件开
发;智能仓储装备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金属切割
及焊接设备销售;智能物料搬运装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
经营范围
电气设备销售;电气信号设备装置销售;机床功能部件及附件销
售;密封用填料销售;密封件销售;泵及真空设备销售;新能源
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电气设备修理;通用
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
备);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
计、监理除外);工程管理服务;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
租赁;科技中介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信
息技术咨询服务;采购代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
息咨询服务);环保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货物进出口;技
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根据上海翌耀提供的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上海翌耀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复联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上海惟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
上海复汽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
济南财金复星惟实股权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平笙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复星惟盈股权投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扬州蓉创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共青城安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华菱津杉(天津)产业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共青城安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嘉兴智精恒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无锡诚鼎智慧城市创业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超摩创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
共青城临云精选十五号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重庆果园港绿创创业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长沙星城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新昌县瑞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嘉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江西省德兴市花桥金矿有限责任公
司
上海嘉瞻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上海恒智文化传播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合 计 62,523.7412 100.0000
根据上海翌耀的书面确认,上海翌耀在设立及运营过程中不存在以公开或
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的行为,亦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不存在
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形式持有标的公司股份的情形,未按照私募基金形式进行
运作,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
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私募投资
基金备案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翌耀为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
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其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共青城凯翌
根据共青城凯翌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共青城凯翌的基本情
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405MA7EXP3P4U
名称 共青城凯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马强
出资额 330 万元
主要经营场所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营业期限 自 2021 年 12 月 15 日至 2041 年 12 月 14 日
一般项目:项目投资,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
经营范围 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
等金融业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
或限制的项目)
根据共青城凯翌提供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共青城凯翌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 计 330.00 100.00
根据共青城凯翌的书面确认,共青城凯翌在设立及运营过程中不存在以公
开或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的行为,亦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不
存在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形式持有标的公司股份的情形,未按照私募基金形式
进行运作,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
办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私
募投资基金备案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共青城凯翌为有效存续的有限合
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其合伙协议规定需要终止的
情形,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各自然人交易对方均具备
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市公司及各机构交易对方均为依法有效
存续的主体,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交易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取得如下批准和授权:
(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分别出具《关于本次交易的原则
性同意意见》,原则上同意本次交易。
(2)2026 年 2 月 9 日,埃夫特召开 2026 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
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关
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
的议案。
(3)2026 年 5 月 20 日,芜湖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对埃夫特购买资产涉及
的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予以核准的批复》(国资产
〔2026〕29 号),对天源评估师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予以核准。
(4)2026 年 5 月 21 日,埃夫特召开 2026 年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5)埃夫特收到芜湖市国资委出具的《关于同意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批复》(国资企〔2026〕27 号),芜湖
市国资委原则同意本次交易的交易方案。
(6)2026 年 6 月 8 日,埃夫特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标的公司的 8 名机构股东及 4 名自然人股东。
根据交易协议及交易对方提供的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
公司的机构股东均已履行完毕内部批准和授权程序,自然人股东无需履行其他
批准或授权程序。
特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至骞实业等共计 10 名交易对方购买其持有
的盛普股份 95.97%股份;同意上海翌耀、共青城凯翌向埃夫特转让其持有的盛
普股份 4.03%股份;同意相关交易对方与埃夫特签署相关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
充协议、业绩补偿协议,具体方案以各方届时签署的协议为准;并同意授权董
事会具体执行和实施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全部事项。
(二)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如下:
批准、核准、备案或许可(如适用)。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取得现阶段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本次交易尚需取得本章第(二)
部分所述批准和授权。
四、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股份转让协议》及其补充
协议
上市公司与付建义、至骞实业、刘燕、嘉兴蔓月、上海郗舜、李强、李天
智、洋浦昆宁、新余鸿土、上海捌芯、王晨分别于 2026 年 2 月 9 日及 2026 年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就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
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发行股份支付方式、期间安排、业绩承诺及
补偿、交易对价调整机制、减值测试、公司治理、交割及相关事项、陈述、保
证与承诺、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税费及费用承担、保密、违约责
任、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协议的生效及终止等事宜进行了约定。
上市公司与上海翌耀、共青城凯翌于 2026 年 2 月 9 日共同签订了附条件生
效的《股份转让协议》,就股份转让数量、转让总价款、转让价款支付安排、
协议的解除、终止及生效等事宜进行了约定。
(二)《业绩补偿协议》
上市公司与付建义、至骞实业、刘燕、嘉兴蔓月、上海郗舜、李强、李天
智、王晨、洋浦昆宁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共同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业绩补偿
协议》,就业绩承诺期及承诺数额、实际净利润的确定、补偿的方式及实施、
减值测试及补偿、补偿数额的上限及调整、交易对价调整机制、违约责任、协
议生效等事宜进行了约定。
经查验,本所认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各方签署的交易协议的内容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交易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之
日起,交易协议生效并对相关签署方具有约束力。
五、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盛普股份
(一)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
根据盛普股份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盛普股份的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7662485385P
名称 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付建义
注册资本 4,395.5546 万元
住所 上海市闵行区昆阳路 1838 号 2 幢
营业期限 自 2007 年 6 月 22 日至无固定期限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
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半导体器件专用设
备制造;泵及真空设备制造;终端计量设备销售;新材料技术研
发;在线能源计量技术研发;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试
验机制造;气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涂装设
经营范围
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泵及
真空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密封用填料销售;通用设备
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密封件销
售;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盛普股份提供的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盛普股份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合计 4,395.5546 100.0000
根据盛普股份的工商档案及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函,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盛普股份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冻结、司法查封等权利限制,
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标的公司的历史沿革
根据盛普股份的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盛普股份的历史沿革如下:
知书》(沪工商注名预核字第 01200703290060 号),同意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为
―上海盛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其中付建义投资 35 万元,刘燕投资 7.5 万元,
李强投资 7.5 万元。
根据上海安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07 年 6 月 6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
(安业私字(2007)第 0615 号)及上海方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09 年
出资。
就盛普有限设立事项,盛普有限已办理完成工商设立登记程序,并于 2007
年 6 月 22 日取得营业执照。盛普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50.00 100.00
万元增加至 2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部分由付建义认缴 105 万元,刘燕认缴
限全体股东签署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上海方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26 日出具的《验资报
告》(方源验字(2012)第 060062 号),截至 2012 年 4 月 18 日,盛普有限本次
新增注册资本已实收到位,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本次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就本次增资,盛普有限已于 2012 年 6 月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
变更完成后,盛普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200.00 100.00
限 1%、2%、2%的股权分别转让给付建义、李天智、王晨,其他股东同意放弃
优先购买权。
同日,盛普有限全体新老股东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盛普有限注册资本由
于 2037 年 3 月 31 日之前以货币方式实缴到位。同日,盛普有限全体股东签署
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就前述股权转让事宜进行了约定,本次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如下: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股权(万元) 转让比例(%) 转让价格(万元)
付建义 2 1 2
李强 李天智 4 2 79
王晨 4 2 79
就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盛普有限已于 2017 年 3 月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本次变更完成后,盛普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8,000.00 100.00
有限 70%股权转让给至骞实业,将其所持盛普有限 1%股权转让给李天智;刘
燕将其所持盛普有限 15%股权转让给至骞实业。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
同日,盛普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议》,就前述股权转让事宜进行了约定,本次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如下: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股权(万元) 转让比例(%) 转让价格(万元)
付建义 70 1,029.51
至骞实业
刘燕 15 220.61
付建义 李天智 1 50.00
元)
就本次股权转让,盛普有限已于 2017 年 12 月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变更完成后,盛普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8,000.00 100.00
普有限 5%的股权转让给上海郗舜,将其所持盛普有限 1%的股权转让给李天智。
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日,盛普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
及补充协议,就前述股权转让事宜进行了约定,本次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如下: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股权(万元) 转让比例(%) 转让价格(万元)
上海郗舜 400(实缴出资 10
至骞实业 5 300
万元)
李天智 1 50
元)
就本次股权转让,盛普有限已于 2018 年 6 月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变更完成后,盛普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8,000.00 100.00
由 8,000 万元减少至 4,000 万元;2)由于本次减少的 4,000 万元注册资本,股
东均未实缴,故盛普有限无需向股东支付减资款;3)同意修改盛普有限的公司
章程。同日,盛普有限法定代表人签署了公司的章程修正案。
就此次减资,盛普有限于 2021 年 4 月 8 日在《解放日报》刊登了盛普有限
注册资本由 8,000 万元减少至 4,000 万元之事宜的减资公告。
《有关债务清偿及担保情况说明》,并作出如下说明: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盛
普有限已向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债权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或提供了相应的
担保。未清偿的债务,由盛普有限继续负责清偿,并由至骞实业、李强、上海
郗舜、李天智、王晨提供相应的担保。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6 月 4 日出具的大信验
字[2021]第 31-00039 号、2021 年 6 月 8 日出具的大信验字[2021]第 31-00042 号
《验资报告》,截至 2021 年 6 月 7 日,盛普有限累计实收注册资本 4,000 万元,
各股东均以货币资金出资。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月 16 日,盛普有限已办妥减资手续,本次减少注册资本人民币 4,000 万元,其
中:减少至骞实业认缴的注册资本 3,160 万元,减少李强认缴的注册资本 400
万元,减少上海郗舜认缴的注册资本 200 万元,减少李天智认缴的注册资本
就本次减资,盛普有限已于 2021 年 6 月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
变更完成后,盛普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4,000.00 100.00
持有的盛普有限 3.8%股权;嘉兴蔓月受让王晨持有的盛普有限 1%股权;洋浦
昆宁受让至骞实业持有的盛普有限 2.8%股权;新余鸿土受让至骞实业持有的盛
普有限 1.4%股权;杭州鸿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受让李强持有的盛
普有限 2%股权。其他股东同意放弃该次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盛普有限全体
股东签署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股权转让协议》,王晨与嘉兴蔓月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至骞实业分别与新
余鸿土、洋浦昆宁、嘉兴蔓月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就前述股权转让事宜进行
了约定,本次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如下: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股权(万元) 转让比例(%) 转让价格(万元)
杭州鸿翌股
权投资合伙
李强 80 2.00 1,000
企业(有限
合伙)
王晨 嘉兴蔓月 40 1.00 500
新余鸿土 56 1.40 700
至骞实业 洋浦昆宁 112 2.80 1,400
嘉兴蔓月 152 3.80 1,900
就本次股权转让,盛普有限已于 2021 年 7 月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变更完成后,盛普股份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杭州鸿翌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合计 4,000.00 100.00
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上海捌芯为公司新股东;同意盛普有限注册资
本由 4,000 万元增加至 4,512 万元,新增部分由厦门海通金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嘉兴蔓月、上海捌芯、洋浦昆宁、杭州鸿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新余鸿土认缴,其他股东放弃对增资部分的优先认购权;同意修
改盛普有限的公司章程。盛普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具体增
资情况如下:
增资方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投资价款(万元)
厦门海通金圆股权投资合 240 3,000
伙企业(有限合伙)
嘉兴蔓月 80 1,000
上海捌芯 80 1,000
洋浦昆宁 48 600
杭州鸿翌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新余鸿土 24 300
月、上海捌芯、洋浦昆宁、杭州鸿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鸿土
与盛普有限、至骞实业、付建义、刘燕、李强、李天智、王晨、上海郗舜签署
增资协议,就上述增资事项予以约定。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出具的《验
资报告》(大信验字[2022]第 31-00040 号),截至 2021 年 8 月 16 日,盛普有限
已收到厦门海通金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缴纳的增资款 3,000 万元、
上海捌芯缴纳的增资款 1,000 万元、嘉兴蔓月缴纳的增资款 1,000 万元、洋浦昆
宁缴纳的增资款 600 万元、杭州鸿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缴纳的增
资款 500 万元、新余鸿土缴纳的增资款 300 万元,各股东均以货币资金出资;
本次新增注册资本 512 万元已实收到位,增资后公司实收资本为 4,512 万元,
各股东增资款超出注册资本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就本次增资,盛普有限已于 2021 年 8 月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
变更完成后,盛普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厦门海通金圆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鸿翌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合计 4,512.00 100.00
年 8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202,084,081.45 元,按照 4.4788:1 的比例折合为股
份公司的股本总额 4,512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本总额)
为 4,512 万元,净资产折股后超出股份公司注册资本部分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
积;同意盛普有限整体变更为“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签署了《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该协议对盛普有限
的整体变更方案及股份公司的名称、住所、宗旨、经营范围、设立方式、股份
种类、股份总额、每股面值、发起人认购股份的缴付、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股份公司的设立费用等重大事项作出了明确约定。
人审议并一致同意共同发起设立盛普股份;通过了盛普股份总股本及净资产折
股方案;选举产生了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及第一届监事会中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
事,与经盛普股份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盛普股份第
一届监事会;通过了《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通过了公司筹办情况的议
案、公司设立费用支出情况的议案等。
(大信验字[2021]第 31-10051 号),确认截至 2021 年 12 月 8 日止,盛普股份已
收到全体发起人以其拥有的盛普有限的净资产折合的实收资本 4,512 万元。
就本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盛普股份已于 2021 年 12 月办理完成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本次变更完成后,盛普股份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厦门海通金圆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鸿翌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4,512.00 100.00
意盛普股份注册资本由 4,512 万元增加至 4,689.2573 万元;同意修改盛普股份
的公司章程。具体增资情况如下:
增资方 认购股份(万股) 投资价款(万元)
上海翌耀 159.5316 2,970
共青城凯翌 17.7257 330
增资协议,对上述增资事项予以约定。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1 月 4 日出具的《验资
报告》(大信验字[2022]第 31-00001 号),截至 2021 年 12 月 27 日,盛普股份已
收到各股东以货币资金缴纳的增资款 3,300 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股本)
合计 177.2573 万元,增加资本公积 3,122.7427 万元;本次变更后盛普股份的注
册资本(股本总额)为 4,689.2573 万元。
就本次增资,盛普股份已于 2021 年 12 月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
次变更完成后,盛普股份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厦门海通金圆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鸿翌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4,689.2573 100.00
《关于回购厦门海通金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公司股份暨减
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回购杭州鸿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
有的公司股份暨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
同意由公司收购股东厦门海通金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公司
股份 240 万股,公司注册资本相应减少 240 万元,股份总数减少 240 万股;同
意由控股股东至骞实业受让股东杭州鸿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
的公司股份 66.2973 万股,由公司收购股东杭州鸿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持有的公司股份 53.7027 万股,公司注册资本相应减少 53.7027 万元,股
份总数减少 53.7027 万股。
股份签署《回购协议》,约定盛普股份同意以 3,625.8082 万元作为对价减资回购
厦门海通金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有公司 240 万股股份。
《回购协议》,约定盛普股份同意以 810.0274 万元作为对价减资回购杭州鸿翌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有公司 53.7027 万股股份;杭州鸿翌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刘燕签署《股份回购协议》,约定杭州鸿翌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其所持公司 66.2973 万股股份(对应认缴注册资本
之日)转让给刘燕。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盛普股份于 2024 年 12 月 18 日在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上就本次减资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 2024 年 12 月 19 日至 2025
年 2 月 2 日。
就本次减资,盛普股份已于 2025 年 2 月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
变更完成后,盛普股份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合计 4,395.5546 100.0000
署《关于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约定了盛普股份的股东
大会和董事会特别决议事项、股份的回购、股份转让、优先认购权、反稀释、
最惠待遇条款、优先清算权、资讯权利、同业竞争和离职限制、员工股份激励
计划等股东特殊权利事项;并约定自《关于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之
股东协议》生效之日起,《关于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取
代标的公司此前达成的任何有关股东优先权利的书面文件。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盛普股份、付建义、刘燕及盛普股份全体股
东已签署《<关于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协
议各方确认并同意,协议各方享有的所有股东特殊权利条款自《<关于上海盛普
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署后不可撤销地终止且视为
自始无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为有效
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
形;交易对方合法持有标的资产,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查封、冻
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标的资产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标的公司的对外投资情况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盛普股份共有 3 家子公司及 1 家分公司;报告期内,盛普股份共有 3 家子公司
注销或解散。具体情况如下:
(1)盛普智能
根据盛普智能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盛普智能的基本情况如
下:
公司名称 上海盛普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2MA1GBX2R7H
注册资本 3,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付建义
注册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昆阳路 1838 号
经营期限 自 2018 年 2 月 17 日至 2028 年 2 月 26 日
一般项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环境保护专用设备
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供应
用仪器仪表销售;移动终端设备制造;泵及真空设备制造;涂
装设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电
器辅件制造;金属加工机械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
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终端计量设备制造;专
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电工机械专用设备
经营范围 制造;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制造;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销
售;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机械零
件、零部件加工;工业工程设计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市场营销策划;
日用百货销售;金属制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教学专用仪器
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
遣);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盛普智能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3,000 100
(2)骞研智能
根据骞研智能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骞研智能的基本情况如
下:
公司名称 上海骞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230MA1JYBAM52
注册资本 24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刘燕
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 58 号 A1-9118 室(上海横泰经
公司住所
济开发区)
经营期限 自 2017 年 5 月 24 日至 2037 年 5 月 23 日
(智能、环保、新能源、自动化)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软件开发,电脑图文设
计制作,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
经营范围 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市场营销策划,从事货物及技术
的进出口业务,五金交电、机电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
自动化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骞研智能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240 100
(3)甚是昌
根据甚是昌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甚是昌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甚是昌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7MA1J4DQH8W
注册资本 2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浦志辉
注册地址 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联营路 615 号 39 幢 1 层
经营期限 自 2020 年 7 月 9 日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机械设备(除特种)及配件、塑料模具及零配件的
经营范围 加工、组装、维修、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甚是昌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200 100
标的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9 日设立重庆分公司。根据标的公司重庆分公司
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
信息,重庆分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5MA5U6MUW9J
名称 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负责人 付建义
营业场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3 号附 3 号 4-7
营业期限 2016 年 6 月 29 日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环保设备制造、加工、组装、维修、销
售;机电设备领域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电脑图文设计;
市场调查(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市场营销策划;日用百货、
经营范围 五金、教学设备、机电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
版物)、自动化设备、计算机硬件配件批发、零售;从事货物及技
术的进口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1)至盛新材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
公示信息,至盛新材于 2025 年 10 月 14 日注销,其注销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东莞市至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MA56LAFQ1F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李天智
公司住所 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状元路 6 号 1 栋 402 室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型陶瓷材料销售;特种陶瓷制
品制造;特种陶瓷制品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
经营范围 及制品销售;金属制品研发;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
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销售;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21 年 6 月 17 日至无固定期限
股权结构 盛普股份持有其 100%股权
(2)创盛新能源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
公示信息,创盛新能源于 2025 年 10 月 22 日注销,其注销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马鞍山创盛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500MA8PHL4502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李强
公司住所 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区笔架山路 1166 号
一般项目: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
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泵及真空
设备制造;终端计量设备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在线能源计
量技术研发;试验机制造;气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通用零
部件制造;涂装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工业控制计算
经营范围 机及系统销售;泵及真空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密封
用填料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工业机器
人安装、维修;密封件销售;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
设备);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
止或限制的项目)
经营期限 2022 年 9 月 27 日至无固定期限
股权结构 盛普股份持有其 100%股权
(3)盛普国贸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盛普国贸于 2025 年 7 月 4 日解散,其解散前的
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中文名称 盛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 SHENGPU INTERNATIONAL TRADING LIMITED
成立日期 2023 年 12 月 21 日
UNIT 08, 15/F WITTY COMM BLDG 1A – 1L TUNG CHOI
地址
ST KLN HONG KONG
股份数量及类别 78,000 股普通股
董事 刘燕
业务性质 CORP
股份结构 盛普股份持股 100%
(四)标的公司的主要资产
根据盛普股份提供的产权证书及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查询
证明文件,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盛普股份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权具体
情况如下:
序 权利类 权利 权利
证书号码 坐落 面积(㎡) 用途 使用期限
号 型 性质 人
国有建
沪(2023) 宗地面积: 工业用
设用地
闵字不动产 昆阳路 14,411.50/建 地(产 2019.5.24- 盛普
权第 1838 号 筑面积: 业项目 2039.5.23 智能
房屋所
有权
根据盛普股份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盛普股份及其
子公司作为承租方正在履行中的房屋租赁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办
序 承租 出租 建筑面积 理房屋
房屋坐落 租赁期限 租金 用途
号 方 方 (㎡) 租赁备
案登记
上海市闵
行区昆阳
盛普 盛普 2024.12.15- 320,000 办公及
股份 智能 2025.12.31 元/月 生产
厂区内 B
幢C幢
重庆市渝
北区食品
盛普 至骞 城大道 18 2022.01.01- 12,260
股份 实业 号 18 栋 3 2025.12.31 元/月
单元 5-4
办公楼
上海市闵
行区昆阳
骞研 盛普 路 1838 号 2023.09.01- 700 元/
智能 智能 厂区内 B 2026.08.31 月
栋四层
上海市松
江区车墩
盛普 至骞 镇联营路 2024.01.01- 1,200 厂房办
股份 实业 615 号 39 2026.12.31 元/月 公
幢 2 层东
间
上海市松
江区车墩
甚是 至骞 2023.04.01- 102,000 工业生
昌 实业 2026.03.31 元/月 产
幢厂房
注:1、就上述第 1 项房屋租赁,盛普股份与盛普智能已另行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租赁面积
为 1,500 平方米,租赁期限为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上述第 1 项-第 4 项租赁房产均未办理房产租赁备案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
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不会导致相关租赁协议无效。
综上,标的公司的租赁房产未办理房产租赁备案登记手续不会对标的公司
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注册商标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商标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档案》并经
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盛普股份及其子公司共拥有 6 项境内
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序 核定使用
注册号 注册商标 注册有效期 注册人
号 商品类别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盛普股份及其子公司
共拥有 1 项境外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序
注册号 商标 取得方式 有效期限至 权利人
号
(2)专利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专利权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
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盛普股份及其子公司拥有境内专利权共
序 专利 取得 授权公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权利人
号 类型 方式 告日
一种应用于压 盛普股
实用 原始 2024.08. 2025.07.
新型 取得 02 22
压盘 普智能
盛普股
在线立式高速 外观 原始 2024.12. 2025.10.
运动机台 设计 取得 27 03
普智能
盛普股
一种单向压盘 实用 原始 2024.01. 2025.01.
存胶装置 新型 取得 19 10
普智能
一种可降低齿 盛普股
实用 原始 2023.09. 2024.05.
新型 取得 29 24
轮泵 普智能
计量含硬质颗 盛普股
实用 原始 2023.07. 2024.01.
新型 取得 05 09
杆流量计 普智能
无节流阀的高
盛普股
粘度胶体流量 原始 2021.09. 2023.08.
测量与反馈控 取得 02 04
普智能
制方法及装置
盛普股
一种双组份出 实用 原始 2022.06. 2023.05.
胶装置 新型 取得 30 12
普智能
大长径比陶瓷
合金钢复合结 盛普股
原始 2021.06. 2023.03.
取得 04 17
在柱塞泵中应 普智能
用
一种具有分段
式螺杆与陶瓷 盛普股
原始 2021.09. 2023.02.
取得 02 21
置及其脱泡方 普智能
法
具有两级放大
盛普股
机构的双边致 原始 2021.11. 2022.10.
动喷射点胶阀 取得 09 14
普智能
及其喷胶方法
一种出胶量可
盛普股
调的紧凑型喷 原始 2021.11. 2022.09.
射点胶阀及其 取得 17 23
普智能
喷胶方法
一种用于涂胶 盛普股
实用 原始 2021.12. 2022.08.
新型 取得 30 23
机构 普智能
一种用于太阳
能双玻组件背 原始 2017.09. 2022.08. 盛普股
筋挂钩的涂胶 取得 07 12 份
系统
出胶头(光伏 盛普股
外观 原始 2021.12. 2022.06.
设计 取得 30 14
口) 普智能
适用于不同长
度边框的有序 盛普股
原始 2021.01. 2022.05.
取得 30 10
仓及其落料方 普智能
法
一种双载位的
盛普股
移载分离边框 原始 2021.01. 2022.05.
送料装置及其 取得 30 10
普智能
送料方法
一种高效柔性 盛普股
原始 2021.01. 2022.05.
取得 30 10
涂胶机 普智能
一种对称布置 盛普股
原始 2021.01. 2022.04.
取得 30 22
法 普智能
可在线检测的
独立旋转喷嘴 盛普股
原始 2021.01. 2022.04.
取得 30 22
头及其涂胶方 普智能
法
一种光伏组件 盛普股
实用 原始 2020.08. 2022.03.
新型 取得 19 01
胶头 普智能
一种光伏组件 盛普股
实用 原始 2021.01. 2021.12.
新型 取得 05 07
运料单体机构 普智能
光伏组件边框 盛普股
外观 原始 2021.01. 2021.08.
设计 取得 05 06
单体机构 普智能
盛普股
全自动双面胶 实用 原始 2020.08. 2021.03.
带粘贴机 新型 取得 07 30
普智能
一种自动检测
盛普股
定量缸渗漏机 实用 原始 2020.07. 2021.02.
构及定量出胶 新型 取得 09 09
普智能
机
一种太阳能电 盛普股
实用 原始 2019.11. 2020.09.
新型 取得 18 01
轴高速涂胶机 普智能
一种用于新能
源动力电池制 实用 原始 2019.07. 2020.05. 盛普股
造的定量点胶 新型 取得 09 12 份
机
一种双轴涂胶 实用 原始 2018.08. 2019.05. 盛普股
设备 新型 取得 28 31 份
一种太阳能电
实用 原始 2018.03. 2019.03. 盛普股
新型 取得 29 15 份
涂胶机
一种光伏电池
实用 原始 2018.07. 2019.02. 盛普股
新型 取得 06 01 份
接系统
一种太阳能电
池板边框涂胶 实用 原始 2017.09. 2018.08. 盛普股
机的自动存料 新型 取得 18 21 份
上料机构
实用 继受 2017.09. 2018.06. 盛普股
新型 取得 22 22 份
一种一泵多路 实用 原始 2017.09. 2018.06. 盛普股
供胶系统 新型 取得 22 22 份
一种涂胶设备
实用 原始 2017.07. 2018.03. 盛普股
新型 取得 27 02 份
构
一种用于涂胶
机的曲柄摇杆 实用 原始 2017.07. 2018.02. 盛普股
步进式输送机 新型 取得 17 13 份
构
精密流量控制 实用 原始 2017.06. 2018.02. 盛普股
系统 新型 取得 29 13 份
液体连续式定 实用 原始 2020.03. 2020.11. 盛普智
量输送活塞泵 新型 取得 06 27 能
液体连续式定 原始 2020.03. 2025.04. 盛普智
量输送活塞泵 取得 06 18 能
(3)软件著作权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中国版权中心出具的证
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盛普股份及其子公司共拥
有 45 项境内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权利
序 版本 著作 开发完 首次发 登记日
登记号 软件全称 取得
号 号 权人 成日期 表日期 期
方式
盛普新型双头
件
盛普 DFP 大流
制软件
盛普 ABF20
软件
盛普坐标机械
件
盛普 PCI 运动
件
盛普双组份胶
件
盛普双轴光伏
软件
盛普 PLC 控制
控制软件
盛普可连续计
控制软件
盛普光伏组件
控制软件
盛普新能源动
控制软件
盛普双组份高
软件
甚是昌光伏涂
加工控制软件
甚是昌设备柔
控制软件
甚是昌组件加
件
甚是昌光伏涂
产控制软件
甚是昌工装治
制软件
(4)域名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域名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网络公示信息,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盛普股份及其子公司共拥有 1 项域名,具体情况如下:
序
域名 注册人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审核通过日期
号
(五)标的公司的业务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盛普股份的主营业务为精密流体控制设备及
其核心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盛普股份及其子公司
持有的主要经营资质情况如下:
序 持证 证书名 证书编 核发日 有效期
核发机构 备注
号 主体 称 号 期 至
上海市科学
技术委员
高新技 GR2025 会、上海市
盛普 2025.12.
股份 25
证书 9 家税务总局
上海市税务
局
固定污 9131011 生产经营场所地
盛普 染源排 7662485 2025.04. 2030.04. 址:上海市闵行区
股份 污登记 385P001 08 07 昆阳路 1838 号 2
回执 Y 幢/3 幢
对外贸
盛普 易经营 0406957 2022.12.
股份 者备案 9 20
登记表
报关单
盛普 位注册 3118964 2016.01. 企业经营类别:进
股份 登记证 133 15 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书
上海市科学
技术委员
高新技 GR2024 会、上海市
盛普 2024.12.
智能 26
证书 0 家税务总局
上海市税务
局
对外贸
盛普 易经营 0399164 2019.11.
智能 者备案 5 14
登记表
进出口
盛普 3111960 2019.11. 行业种类:光伏设
智能 0FD 19 备及元器件制造
发货人
固定污 9131011 生产经营场所地
甚是 染源排 7MA1J4 2023.07. 2028.07. 址:上海市松江区
昌 污登记 DQH8W 23 24 车墩镇联营路 615
回执 001X 号 39 幢 1 层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盛普股份的经营范围
和经营方式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盛普股份及其子公
司已取得其中国境内的生产经营所需的资质、许可或批准。
(六)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征信报告、相关借款合同及说明,截至 2025 年 12 月
序 贷款金额 利率 担保方
贷款主体 银行名称 贷款期限
号 (万元) (%) 式
上海银行股
闵行支行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征信报告、相关授信合同及说明,截至 2025 年 12 月
序 授信额度
被授信方 授信方 授信期限 担保方式
号 (万元)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分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借款合同、授信合同,本次交易导致标的公司股权结
构变动事宜需要取得相关银行债权人的事前同意,否则存在银行债权人取消授
信额度或要求标的公司提前偿还借款的风险。根据标的公司说明,标的公司预
计将在本次交易交割前取得上述银行的书面同意。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盛
普股份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正在履行的对外担保合同。
(七)税务
根据安永会计师出具的《标的公司审计报告》,报告期内,盛普股份及其子
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的销项税
增值税 额,抵扣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 13%、6%
差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1%、5%、7%
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20%、25%
根据安永会计师出具的《标的公司审计报告》及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报
告期内,盛普股份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关于对上海
市认定机构 2022 年认定的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备案的通知》《对上海市认
定机构 2025 年认定报备的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备案的公示》,母公司上海
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被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并获发《高新技术
企 业 证 书 》( 证 书 编 号 : GR202231008601 , 有 效 期 3 年 ; 证 书 编 号 : :
GR202531003579,有效期 3 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
十八条的有关规定,2024 年度和 2025 年度盛普股份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关于对上海市
认定机构 2021 年认定的第四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备案的通知》《关于对上海市
认定机构 2024 年认定的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备案的通知》,子公司上海盛
普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被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
有效期 3 年;证书编号:GR202431006890,有效期 3 年)。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2024 年度和 2025 年度盛普智能
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
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的规定,对小型微利企
业减按 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4 年子公司
骞研智能、甚是昌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政策。2025 年子公司创盛新能源适用小型
微利企业政策。
根据安永会计师出具的《标的公司审计报告》及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盛
普股份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收到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单位:元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 -
计入其他收益 909,494.76 6,830,388.09
根据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
记录证明专用版)》,盛普股份、盛普智能、骞研智能、甚是昌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在税务领域不存在违法记录信息。
根据上述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报告期内,盛普股份及其子公司不
存在因违反税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八)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
根据盛普股份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信用中国、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
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人民法院公告网(http://rmfygg.court.gov.c
n/)、12309 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查询,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盛普股份及其子公司存在的尚未了结的争议标的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诉讼、
仲裁情况如下:
序 争议标的金额
原告 被告 案由 案件进展
号 (万元)
盛普股 凤阳北合瞩日科 买卖合同 盛普股份胜诉,尚未申请
份 技有限公司 纠纷 强制执行
张家港市金隆裕
盛普股 买卖合同
份 纠纷
司
江苏优敖智能装
盛普股 买卖合同 盛普股份胜诉,尚未申请
份 纠纷 强制执行
其鹏
盛普股 江苏海博瑞光伏 买卖合同 一审调解结案,被告尚未
份 科技有限公司 纠纷 支付完毕
安徽泉为绿能新
盛普股 买卖合同
份 纠纷
司
盛普股 常州比太科技有 买卖合同 一审调解结案,被告尚未
份 限公司 纠纷 支付完毕
河北国晟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
盛普股 阳原县红石绿能 买卖合同
份 光电科技有限公 纠纷
司、国晟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
根据盛普股份提供的资料,上述诉讼、仲裁案件均是盛普股份作为原告为
维护自身权益主动提起的诉讼。根据盛普股份的书面确认,该等诉讼、仲裁不
会对盛普股份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法律障
碍。
除上述情况外,根据盛普股份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盛普股份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影响其持续经营或对
本次交易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案件。
根据盛普股份提供的资料及说明,2023 年 9 月 3 日,盛普股份维修人员在
对客户盐城市大丰阿特斯储能科技有限公司 102 车间第三生产线双组份涂胶机
维修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机械伤害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550 余
万元。2024 年 2 月 8 日,盐城市大丰区应急管理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盛
普股份人民币 3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五条第(一)项给予主要负责人刘燕人民币 5.82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
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
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
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
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本法规定的
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
规定。”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四)
项规定,“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根据上述规定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盛普股份于 2023 年 9 月 3 日发生的
生产安全事故为一般安全事故,不属于重大安全事故,且处罚机关作出的行政
处罚结果金额属于同类处罚中最低档处罚标准,因此,相关安全事故不属于情
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形。此外,根据盛普股份提供的相关缴款凭证,
盛普股份及刘燕已按期足额缴纳全部罚款,盛普股份已于事故发生后及时按照
主管部门的要求完成相应整改,上述违法行为的影响已经消除,不会对本次交
易构成实质性障碍。
除上述情形外,根据盛普股份及其子公司的信用信息报告及其出具的说明
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
中国仲裁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主管行政部门官网公开
检索,盛普股份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六、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债权债务安排
根据交易协议、《重组报告书(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交易完成
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和盛普股份仍为独立存
续的法人主体,其全部债权债务仍由其各自享有或承担,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
债务转移。
七、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职工安置
根据交易协议、《重组报告书(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交易完
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标的公司与员工已缔结的劳动
合同关系继续有效,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交易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交易对方及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
律师查验,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前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交易完成后预计无交易对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 5%。
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控股子公司。此外,本次交易完成后预计无交易对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
综上,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各相关方的关系判
断,本次交易完成后,除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控股子公司外,不存在因本次交易导致上市公司新增其他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的情形。
(1)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制度
上市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建立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在《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
制度中,规定了有关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制度、决策权限、决策程序、信息披
露等,以保证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程序规范,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上市公
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2)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函如下:
“1、本公司/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采取必要措
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将依法签订协议,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进
行交易,促使上市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决策程
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占用或由上市公司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任何方式挪用、侵占上市公司及其下
属企业的资金、利润、资产及其他资源,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下
属企业或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同业竞争
根据上市公司的公告文件及说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智能机器人核心
底层技术及零部件、机器人整机、系统集成的研发、生产、销售。上市公司的
控股股东芜湖远宏主要从事项目投资,无实际经营。除埃夫特以外,芜湖远宏
及其一致行动人睿博投资、芜湖嘉植无其他对外投资;埃夫特的间接控股股东
芜湖投控系芜湖市人民政府重点扶持的资产运营主体,不直接从事具体生产经
营活动,芜湖远宏的一致行动人远大创投系芜湖投控从事产业投资的核心子公
司,主营业务为对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企业、中小科技型企业等企业的股
权投资。芜湖投控通过股权投资控股方式形成智能设备及集成业务、汽车零部
件销售业务等业务板块,其中,智能设备及集成业务由埃夫特开展。
根据埃夫特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除埃夫特及其下属企业外,埃夫特
的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埃夫特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
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纳入上市公司的合并范围,上市公司的主营
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交
易不会导致埃夫特与其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产生同
业竞争。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如下:
“1、除持有上市公司股权外,本公司/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其他
企业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实际从事的业务构成或
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
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参与或进行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实际从事的
业务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凡本公司/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控
制的其他企业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存在直接或间接竞
争的业务机会,本公司/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无条件放弃可
能发生同业竞争的业务,或以公平、公允的价格,在适当时机将该等业务注入
上市公司。
司/本企业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
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本企业亦应将上述相关获利支付
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有权将应付本公司/本企业的分红收入予以扣留并冲抵前
述相关款项。”
九、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根据埃夫特的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埃夫特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以下信息披露义务:
资产事项的停牌公告》,埃夫特于 2026 年 1 月 27 日(星期二)开市起停牌,预
计停牌时间不超过 10 个交易日。
资产事项的停牌进展公告》,埃夫特股票自 2026 年 1 月 27 日(星期二)开市起
开始停牌。鉴于本次交易尚存在不确定性,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股价异常
波动,根据上交所相关规定,埃夫特股票将继续停牌。
次交易预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并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本次交易相关公
告。埃夫特股票自 2026 年 2 月 10 日(星期二)开市起复牌。
披露了《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的进展公告》。
次交易草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并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本次交易相关公
告。
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获得芜湖市国资委批复的公告》,芜湖市国
资委原则同意埃夫特本次交易的交易方案。
次交易草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并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埃夫特智能机器
人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
告》。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埃夫特已根据本次交易的
进展情况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埃夫特尚需按照《重组管理办
法》《发行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的进
展情况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标的公司审计报告》以及本次交易作价情况,
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 2025 年度相关财务数据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上市公司 标的公司 交易金额 选取指标 指标占比
资产总额 323,372.44 98,134.27 107,371.97 107,371.97 33.20%
资产净额 121,779.16 46,404.67 107,371.97 107,371.97 88.17%
营业收入 93,212.94 33,817.96 / 33,817.96 36.28%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及《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及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构成《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公开披露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交
易前 36 个月内,上市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更;且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控
股股东均为芜湖远宏,实际控制人均为芜湖市国资委。
因此,本次交易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构成《重组管理办
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三)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埃夫特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交易
协议等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埃夫特本次交易所发行的股份均为人民币
普通股(A 股),同次发行的每股股份具有同等的权利且为同等价格,符合《公
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四)本次交易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埃夫特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交易
协议等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交易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
开方式实施,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五)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1)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及标的公司的说明,标的公司主营业务
为精密流体控制设备及其核心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应用于光伏组件、动
力电池以及汽车及零部件等行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属于“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根据中
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标的
公司所处行业属于“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发
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属于“高端装备制造
产业”下的“智能制造装备产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战略性
制造产业”下的“智能制造装备产业”。标的公司从事的业务不属于国家产业政
策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因此,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盛普股份 100%股份,本次交易不直接涉及环
境保护报批事项。标的公司所属行业不属于高能耗、高污染行业,经营过程中
不会产生重大污染物。根据标的公司的说明及标的公司的《专用信用报告(替
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专用版)》,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信用中国、生态环保部门官
网查询,标的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过重大环保事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相
关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本次交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
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3)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盛普股份 100%股份,本次交易不涉及土地使
用权交易事项。根据标的公司的说明及标的公司的《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
违法记录证明专用版)》,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信用中国、当地自然资源部门网站
查询,标的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土地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本次交易符合国家关于土地管理方面有关法律和行政
法规的规定。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
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
得实施集中。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24 修订)》的
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
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
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 120 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
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 8 亿元人民币;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
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 40 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
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 8 亿元人民币。
根据《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标的公司审计报告》以及上市公司、标的公司
提供的资料及上市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标的公司 2025 年度的
营业收入低于 8 亿元。因此,本次交易不会触发反垄断相关中国法律项下关于
经营者集中申报的义务。
(5)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不涉及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获取股份投资上市公司的情况,因此,
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外商投资相关规定的情况。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及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权益登记日为:2026
年 6 月 2 日),上市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52,178 万股。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本次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社会公众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仍超过 10%,不会导致上市
公司不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及交易协议,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系
以天源评估师出具并经芜湖市国资委核准的评估报告为基础,经交易各方协商
确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已就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
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肯定性
意见,认为本次重组作价公允、程序公正,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决议公告日。经各方协商,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为 17.96 元/股,不低于定
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基于前述,根据本所律师作为非相关专业人士的理解和判断,本次交易定
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交易符合《重组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盛普股份 100%股份。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交
易对方出具的相关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
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被质押、查封、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的债
权债务不会因本次交易产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涉及标的公司债权债务处理
事宜。在本次交易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适当履行的情形下,本次交易
后续标的资产过户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及上市公司的书面确认,本次交易为同行业收
购。本次交易完成后,一方面有利于上市公司在胶接领域逐步形成具备差异化
优势的标准化智能胶接机器人产品线,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现有产品体系,补强
在胶接核心工艺环节的能力;另一方面,标的公司在胶接应用中导入上市公司
机器人作为执行机构,不仅能强化标的公司产品的运动控制技术,通过底层数
据技术共享及连通,实现更复杂、更精确的涂胶运动轨迹以及应用领域,从而
进一步拓展下游应用行业,同时也有助于推动上市公司工业机器人在胶接领域
的应用拓展,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上市公司工业机器人产品的市场覆盖率,
实现协同共赢。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及《备考审阅报告》,本
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上市公司 备考财务报表
资产总额 323,372.44 490,649.09
负债总额 198,239.90 307,933.8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121,779.16 178,792.20
营业收入 93,212.94 126,999.61
利润总额 -63,345.97 -58,190.94
净利润 -55,638.41 -51,023.5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9,708.90 -44,957.18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本次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资产总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及营业收入预计
将进一步提升。
基于前述,根据本所律师作为非业务专业人士的理解和判断,本次交易有
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五)款之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及其书面确认,并经
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独立
运营的公司治理制度,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保持独立;本
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除标的公司及
其子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外,不存在因本次交易导致
上市公司新增其他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情形。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对上市公司
的现有公司治理结构产生不利影响。同时,为维护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已出具《关于保障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及其书面确认,并经
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要求设置了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并制定了
相应的议事规则和一系列治理制度,上市公司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法
人治理结构。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
(六)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息,上市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已经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
审计报告,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记录证明试行版)》、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告文件、上市公司全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上市公司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
国证监会、境内证券交易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检察网、人民
法院公告网、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相关政府机构的门户网站等有关部门的
网站,上市公司及其现任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重组管
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七)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市公司将加大机器人运动控制与涂胶工艺协同应用的研发投入,将上市公司工
业机器人作为执行机构与标的公司精密流体控制设备相结合,并叠加视觉识
别、控制系统及工艺算法,双方可协同构建一体化、标准化的智能胶接机器人
工作站产品,有助于在复杂应用场景下提升胶接工艺控制的精度、稳定性与一
致性。
如本节“5、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所述,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收入水平以及持续经营能力预计
将有效提升。
基于前述,根据本所律师作为非相关专业人士的理解和判断,本次交易有
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
不利变化。
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不会因本次交易新增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
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且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出具关于规范和减
少关联交易承诺,具体内容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八章“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之“3、本次交易完成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定”所述,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盛普股份 100%的股份,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
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冻结、司法查封等权利限制的情形,在各方遵守相关
法律程序、交易协议的生效条件成就并取得本法律意见书第三章“本次交易的
批准和授权”之“(二)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所述的批准和授权
后,交易对方依据交易协议的约定办理标的资产过户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及其核心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与上市公司同属于智能制造装备产业,标
的公司所从事业务与上市公司业务之间具有显著协同效应。
期发行股份支付购买资产对价。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八)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交易协议及埃夫特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
议决议,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埃夫特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 17.96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
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九)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交易协议以及相关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文
件,本次交易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交易对方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符合《重组管
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十)本次交易不存在《发行注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的情形。
专业人士的理解和判断,上市公司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未被
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
一年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并经本所律师查验,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
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
形。
东、实际控制人未有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
为。
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因此,本次交易不存在《发行注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
市;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注册办法》
规定的实质条件。
十一、本次交易相关当事人证券买卖行为的核查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审议关于制订<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议
案》。
《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议案》。
修订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了修订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根据埃夫特提供的资料、相关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埃夫特已按照《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
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根据埃夫特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在本次交易
过程中,埃夫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主要如下:
敏感信息的人员范围;
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情人范围,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登记;
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的登记,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建立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将有关材料向上
交所进行了报备;
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上市公司向上交所申请,上市公司股票自 2026 年 1
月 27 日(星期二)开市起停牌。2026 年 2 月 10 日,上市公司披露了第四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及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其他公告文件。经向上交所申
请,上市公司股票自 2026 年 2 月 10 日(星期二)开市起复牌。
综上,本所认为,埃夫特在本次交易中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执行
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制度的规
定。
(三)本次交易相关方买卖股票的自查情况
本次交易的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日前 6
个月至《重组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止。本次自查范围包括:
情人员;
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上市公司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上述自查范
围内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查询申请,并披露查询情况。
本所已于 2026 年 6 月 8 日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埃夫特智能机
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
情况的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十二、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资格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重组报告书(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参
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如下:
(一)独立财务顾问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为国信证券。
经查验国信证券持有的《营业执照》、中国证监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及中国证监
会网站查询,国信证券具备担任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的资格。
(二)审计机构
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为安永会计师。
根据安永会计师持有的《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经本所
律师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网站及中国证监会网站查询,安永
会计师已完成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具备出具与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的资格。
(三)备考审阅机构
本次交易的备考审阅机构为安永会计师。
根据安永会计师持有的《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经本所
律师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网站及中国证监会网站查询,安永
会计师已完成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具备出具与本次交易相关备考审阅报告的资
格。
(四)资产评估机构
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为天源评估师。
根据天源评估师持有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
查询,天源评估师已完成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具备出具与本次交易相关评估报
告的资格。
(五)法律顾问
埃夫特已委托本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本所持有北京市司法局核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办理了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律师事务所备案,本所具备担任本次交易法律顾问的合法资格。
综上,本所认为,上述证券服务机构具有为本次交易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
适当资格。
十三、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根据《自查表》的相关要求,除本法律意见书中已核查的内容及本次交易
不涉及的事项外,本所律师对《自查表》中涉及的其他需律师核查的事项进行
逐项核查并发表以下意见:
(一)1-1 交易必要性及协同效应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本次交易的交易协议、上市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资料、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交易出具的书面承诺文件
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认为,本次交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不存在不当市
值管理行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出
具关于本次交易期间减持计划的承诺函;本次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不存在利益
输送的情形。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精密流体控制设备
及其核心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
类(GB/T4754-2017)》,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属于“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
引》,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属于“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属于
“高端装备制造产业”下的“智能制造装备产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行业属于“高端装备制造产业”下的“智能制造装备产业”。标的公司所处行
业与上市公司处于同一行业,符合科创板定位。
(二)1-2 支付方式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本次交易的交易协议、上市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并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交易涉及现金支付,上市公司拟以自有或自筹资金支
付;本次交易关于支付方式的信息披露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三章第十六节的规定,不
涉及第十七节关于换股吸收合并的情形。
(三)1-7 业绩承诺
根据《业绩补偿协议》《资产评估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基于本所律
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本所认为,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补偿安
排具有合规性、合理性,业绩承诺具有可实现性,业绩补偿义务人确保承诺履
行相关安排具有可行性;本次交易对方不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控制关联人,本次交易不涉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
(四)2-8 标的资产——资金占用
根据《标的公司审计报告》以及标的公司说明,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不存在资金被其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情
况。
(五)2-10 标的资产——曾在新三板挂牌、前次 IPO 和重组被否或终止
根据标的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盛普股份于 2022 年 6 月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获得受理;于 2024 年 9 月收到
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终止对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审核的决定》(深证上审〔2024〕264 号)。
由于撤回 IPO 申请为盛普股份的主动行为,不存在需整改落实的问题,亦
不存在影响本次重组条件的情形。
(六)2-15 承诺事项及舆情情况
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有关各方相关承诺已在《重组报告书(草案)》
“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况”之“第九节 本次重组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披
露,经本所律师审阅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有关各方就本次交易出具的承诺,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有关各方已按
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规定出具承诺。
根据标的公司、上市公司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渠道检
索舆情情况,自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停牌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实
质性影响本次交易条件且对本次交易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舆情。
(七)5-2 信息披露要求及信息披露豁免
经本所律师审阅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关于本次交易的决策文件、《重组报
告书(草案)》及配套文件、本次交易中介机构出具的核查意见及相关文件、
本次交易各方出具的声明及承诺,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
次交易的信息披露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二十条相关要求。
十四、总体结论性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法》《重组管
理办法》《发行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本次
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和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依法有效存续的主体或具备民
事权利能力和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经取得现阶段必需的授权和批准,在取得本
法律意见书所述的全部的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后,其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陆份,无副本。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赵 洋
经办律师(签字):
范瑞林
经办律师(签字):
路 璐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