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发布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
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
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
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
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
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便于理解,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
质的词句。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上述
任何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
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
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
(一)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三)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对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一)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按照《上市规则》第 9.3.2 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上市规则》第 9.3.1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
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
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五章 临时公告的披露
第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
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
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六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七条 公开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先由董事会秘书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部门提交编制报告所需的相关资料;
(三)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
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持续性披露的内容。
(四)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发布临时公告、报告:
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
传性信息文稿必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核同意并签发。所有由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公告、
函件,必须办理签发手续。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
期报告草案;
(二)公司董事长审阅修订,提请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
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
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临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有关人员,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
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
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
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人提供的信息
后,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临时公告文稿,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
文稿,提请董事长审批后签发,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临时公告的披露工作;
(五)临时公告由董事会加盖董事会公章确认;
(六)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临时公告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以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宣传资料等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
界传达信息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
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七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与职责
第三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
接领导。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
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
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其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的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工作,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联
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应当
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
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
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公司财务
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
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对其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因
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
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
员控制在最小范围。相关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未公开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四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
行政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
关义务。
第四十二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
券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四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
息的泄漏。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
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四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向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十章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该公司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承担子公
司应披露信息报告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九条等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子公司
主要负责人应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
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报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须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负责,协助公司及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披露事务;负责其所在单位
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
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
专卷存档保管,资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档案的保存期为十年。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五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
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五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
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
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五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
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
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
情况等。
第五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本制度相关规定,审慎判断相关重大事件是否属于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经
判断属于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报送董事会秘书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审核属于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报送董事长进行审
批;董事会秘书审核不属于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履行
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
(三)董事长审批属于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董事会秘书及时登记入
档,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董事长审批不属于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的,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履行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五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
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报、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
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报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五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报、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
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为永久。
第五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
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
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公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一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追究有
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
可以合并处罚。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
关规定存在冲突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