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莱英: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7 21: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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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2026 年 6 月修订)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凯莱英医药集团(天
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
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投资者关系、同
业竞争、关联交易等合规事务。
  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董事会秘书,除特别指出外,包括《上市规则》下的“董
事会秘书”职务和《香港上市规则》下的“公司秘书”职务,以下统称为“董事
会秘书”。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
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
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六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是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
部门。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二)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五)公司秘书需符合以下的其中一项规定:
该等职务的个别人士;
  (六)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要求参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上市地交易所、香港特许秘书公会及其他机构组织的董事会秘
书任职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
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业务
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公司首席执行官(CEO)、分管经营业务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首席财务官(CFO)。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
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
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向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及解聘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任
期由聘任合同规定,连聘可以连任。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
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
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公司董事会聘请公司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提交相关资
料和备案表格。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
聘。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规则第九条所规定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
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
本规则,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
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
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
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
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
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席财务官(CFO)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
按照规定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
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
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定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并公告。
 (二)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开会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三)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度核实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
  (四)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公司证
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问询;
  (五)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
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六)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
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七)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证
券上市地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
  (八)提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
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保证公司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记录;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
意见;
  (十一)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本规
则及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
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二)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
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公司证券上市地交易所
报告;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有关规定要求履行的职责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
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参加公司首席执行官(CEO)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
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
时,可以直接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会议筹备、组织:
  (一)关于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董事会秘书应在董事长作出决定后,尽
快按照《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则规定的时限、方式和内容发出通知;
  (二)关于董事会授权决定是否提交会议讨论的提案,董事会秘书应按照关
联性和程序性原则来决定;
  (三)需提交的提案、资料,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召开前,送达各与会者;
  (四)董事会秘书应出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至少应保存 10 年。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
程》,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或亲
属谋取利益。董事会秘书因工作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
同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否则,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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