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211 证券简称:新睿电子 公告编号:2026-054
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5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于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同意临海市新睿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6]955 号),公司股票于 2026 年 6 月 5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 6,400,000 股,每股面值为人
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25.1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6,121.60 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2152.16 万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3,969.44 万元。
募集资金已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6]11275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单位:万元
序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号
合计 13,969.44 13,969.44
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情况: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 0.00 元,具
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自筹资金实际 占总投资的比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拟置换金额
投入金额 例(%)
生产中心升级改造项
目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4,009.19 - - -
合 计 11,969.44 - - -
本公司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21,521,611.57 元(不含税),其中
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为人民币 4,250,603.76 元(不含税),公司拟置
换金额为 4,250,603.76 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名称 以自筹资金已支付金额 拟置换金额
承销及保荐费用 2,000,000.00 2,000,000.00
会计师费用 1,650,000.00 1,650,000.00
律师费用 566,037.73 566,037.73
其他费用 34,566.03 34,566.03
合 计 4,250,603.76 4,250,603.76
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对
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符
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
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
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二)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至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意见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该议案在董
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关于临海市
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
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6]12272 号)。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
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
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
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募
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和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一)《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审计委员会
审核意见》
(二)
《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三)《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
(四)《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