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498 证券简称:温氏股份 公告编号:2026-91
债券代码:123107 债券简称:温氏转债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温氏食品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
(证
监许可[2021]439号)核准,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92,97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29,700.00万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7,000.00
万元后,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已将922,700.00万元
汇入公司于中信银行广州分行设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
户(账号:8110901011301275289)。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已于2021年4月6日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
出具了致同验字(2021)第440C000158号《验资报告》。
因部分募投项目结项节余和终止,以及部分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变更,公司部分可转债募集资金未有对应募投项目。公司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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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
同意公司将可转债未有对应募投项目的部分募集资金24,500万元
用于埇桥温氏畜牧有限公司单圩养殖小区和合肥温氏家禽有限公
司代塘高效种鸡场项目的建设。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的签订情况
根据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
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的授权范围内,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
行、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日,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和存储情况如下:
专户余额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项目名称
(万元)
中国农业银行股
埇桥温氏畜牧有限 4466610104003 埇桥温氏畜牧有限
公司 公司单圩养殖小区
县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 合肥温氏家禽有限
合肥温氏家禽有限 4466610104003
公司
县支行 场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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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所称甲方一为公司,甲方二为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甲
方一与甲方二统称为“甲方”),乙方为商业银行,丙方为保荐机
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
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
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
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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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
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甲方一和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
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
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
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
束后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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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在深圳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
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
由三人组成。
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