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云霞路 187 号民生金融中心 8 层 03-05
电话:027-83828888 邮编:43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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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亨迪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委派本律师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出席公
司二○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律师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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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 年 6 月 1 日,公司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6 年 6 月 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
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
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17 日 14 时在湖北省荆门市杨湾路 122
号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程志刚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17 日上午 9:15
—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17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股
东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6 月 11 日。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经核查,截至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通知召开时,没有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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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8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8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4,801,1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282%。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议通知审议的提案为: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3.《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
议案》。
上述提案已于 2026 年 6 月 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进行了公告。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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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非独立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本次股东会股东所
持有的总表决权份数为 1,107,420,608 份,当选非独立董事所需要的最低表决权
份数为 138,427,576 份。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逐名表决选举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
获得的表决权份数 获得中小股东的表决权份数 表决结果
程志刚 276,426,567 44,372,567 当选
朱晓兵 276,426,565 44,372,565 当选
王建民 276,426,064 44,372,064 当选
徐浩林 276,482,567 44,428,567 当选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
有的总表决权份数为 830,565,456 份,当选独立董事所需要的最低表决权份数为
事。
获得的表决权份数 获得中小股东的表决权份数 表决结果
孙宇辉 276,468,565 44,414,565 当选
齐子鹏 276,426,154 44,372,154 当选
何贵华 276,419,567 44,365,567 当选
表决结果:同意 276,630,9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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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23%。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4,576,9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95%;反对 217,7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59%;弃权 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5%。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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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二○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答邦彪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伊苓 彭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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