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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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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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六月
致: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
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
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及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道 30 号 T8 栋会议室召开,由代行董事长职责的公司董事陈武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17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
象为: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562 人,代表股份合计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
代理人共 9 人,均提供了合法有效的出席凭证;该 9 名股东所代表股份共计 566,852,18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4.1175%。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53 人,
代表股份共计 206,455,21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2.4260%。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股东会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 7 名董事、公司全体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四)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
网络投票时,由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
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与会股东记名投票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
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
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
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 10 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
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765,826,042 99.0325 5,727,063 0.7405 1,754,300 0.2270
表决结果:通过。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765,792,142 99.0281 5,855,663 0.7572 1,659,600 0.2147
表决结果:通过。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766,007,042 99.0559 5,624,663 0.7273 1,675,700 0.2168
表决结果:通过。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768,878,942 99.4273 3,489,201 0.4512 939,262 0.1215
其中中小投
资者投资情 36,294,126 89.1252 3,489,201 8.5682 939,262 2.3066
况
表决结果:通过。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765,179,042 98.9488 6,351,463 0.8213 1,776,900 0.2299
表决结果:通过。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761,910,442 98.5262 10,322,763 1.3348 1,074,200 0.1390
其中中小投
资者投资情 29,325,626 72.0131 10,322,763 25.3489 1,074,200 2.6380
况
表决结果:通过。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764,754,842 98.8940 7,622,301 0.9856 930,262 0.1204
其中中小投
资者投资情 32,170,026 78.9979 7,622,301 18.7176 930,262 2.2845
况
表决结果:通过。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763,768,842 98.7665 8,532,501 1.1033 1,006,062 0.1302
其中中小投
资者投资情 31,184,026 76.5767 8,532,501 20.9527 1,006,062 2.4706
况
表决结果:通过。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766,238,842 99.0859 5,622,001 0.7270 1,446,562 0.1871
其中中小投
资者投资情 33,654,026 82.6421 5,622,001 13.8056 1,446,562 3.5523
况
表决结果:通过。
本项议案审议的主要内容为: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拟将其在
延期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除履行承诺期限变更外,原承诺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在审
议本项议案时,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 566,427,487 股未计入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98,341,155 95.8725 7,494,701 3.6227 1,044,062 0.5048
其中中小投
资者投资情 32,183,826 79.0318 7,494,701 18.4042 1,044,062 2.5640
况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