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通利: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7 21: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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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维通利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
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
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年6月1日,公司召开第一
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2026年6月2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日报》、经济参考网、中国日报网、中国金融新闻网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
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
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15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17日14:30在北京市通州区聚富南路8号北
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黄浩云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6 年 6 月 17 日 9:15-9:25 ,
为2026年6月17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法律意见书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9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均为截
至2026年6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4,98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54.136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8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3,646,7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26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79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126,7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883%。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法律意见书
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变更登记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上述第 1-3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同意上述议案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已达
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
  上述第 4-11 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同意上述议案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已
达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的二分之一以上。
  上述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维通利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月明                 申林平
                     经办律师:
                             吴少卿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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