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股份: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7 21: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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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3003         证券简称:天元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9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17 日 15:00 在广东省东莞市清溪
镇青滨东路 12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17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
时间。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6 名,代表股份 85,742,003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户回购的股份数 2,350,000
股,下同,详见注 1)的 49.1725%。其中,参加现场表决的股东 11 名,代表有效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84,631,6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5356%。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 65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110,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6368%。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周孝伟先生主持。公司在任董事、董事
会秘书、其他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列席了本次会议。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列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注 1: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6 年 6 月 10 日),公司股份总数为
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故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
表审议讨论和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4,931,2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1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999%;反对 81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930%;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71%。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了 2025 年度述职。
   (二)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4,934,2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1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0.8710%;反对 79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046%;弃权 1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244%。
  (三)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4,938,6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1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0.9752%;反对 79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644%;弃权 1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605%。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26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26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7.3615%;反对 94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425%;弃权 1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960%。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周孝伟、罗素玲、罗耀东、陈小花、东莞市天祺股权投资
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29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28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7.7712%;反对 92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328%;弃权 1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960%。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周孝伟、罗素玲、罗耀东、东莞市天祺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已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关于调整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和期限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4,808,7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28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7.8991%;反对 91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457%;弃权 1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552%。
  (七)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4,793,3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27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7.5344%;反对 92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328%;弃权 2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5328%。
  总表决情况:同意 84,831,9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1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8.4485%;反对 88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548%;弃权 2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5967%。
  (八)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及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4,812,4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29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7.9867%;反对 90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166%;弃权 2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5967%。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4,812,4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29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7.9867%;反对 90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758%;弃权 2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5375%。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4,910,1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9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0.3003%;反对 80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669%;弃权 2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532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马孟平、侯大林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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