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科科技: 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7 18: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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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92            证券简称:爱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4
                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
                     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爱科科技”)已取得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498 号),同意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26,695.40 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 6 年,每
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数量 266,954 手(2,669,540 张)。本次发行的募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266,954,000 元 , 扣 除 各 项 发 行 费 用 ( 不 含 税 ) 人 民 币
年 6 月 17 日全部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
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6]第 ZF11068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8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募集
资金管理的需要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
项存储和使用,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负责办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
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爱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科自动化”)开立
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
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爱科自动化、国泰海通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开户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名称    项目名称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杭州爱科科技   新型智能装备产
股份有限公司    业化基地项目
                   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钱江世纪
杭州爱科自动   富阳智能切割设
                     城支行
化技术有限公   备生产线技改项              8110801012803471654
   司        目
  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江世纪城支行隶属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因
此《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签订主体为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国泰海通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
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于甲方新型智能装备产业化基地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
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祁亮、沈玉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
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十二、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爱科自动化、国泰海通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署
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一: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杭州爱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与“甲方一”
合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方
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用于甲方二富阳智能切割设备生产线技改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
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
质押。
   二、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祁亮、沈玉峰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二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
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
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备用。
  特此公告。
    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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