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18 证券简称:日月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9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回购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 注销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同意注销因激励对象离职及因个人业绩考核未达标的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 494,750 股限制性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6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同日于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
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
披露《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
未有债权人申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下简称《激励计划》)之“第十四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离职:1、激励
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鉴于首次授予的 6 名激励对象(张前平、张建中、王烨、朱恒盛、嵇永东、杜志)
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计划》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决定取消
其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85,000 股。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之“(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在
满足公司层面解锁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其解
除限售的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
面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回购价格不高于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鉴于首次授予的 2 名激励对象
(张永昌、熊六一)2025 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合格”,其个人层面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比例为 80%,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 9,750 股。
综上,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 494,750 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规定,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公司有权单方面回购注销
本次股权激励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首次授予的核心技术人员熊六一先生,核心管
理人员张前平先生等 7 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494,750 股;本次回购注
销完成后,剩余首次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910,000 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已申请开立了股份回购专
用账户(账户号码:B883182339),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申请办理对上述 8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494,750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
手续。
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 2026 年 6 月 23 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类型 本次变动前(股) 本次变动(股) 本次变动后(股)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1,404,750 -494,750 910,00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1,028,936,500 0 1,028,936,500
股份合计 1,030,341,250 -494,750 1,029,846,500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
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
利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
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
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
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注销安排符合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
后续应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