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薪酬管
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根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以及其他高管。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管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方向,健全薪酬分配机制。
(二)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完善差异化薪酬管理制度。
(三)坚持统筹兼顾,构建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
(四)坚持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健全薪酬监管体系。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决策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
高管的绩效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和审查董事、高管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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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报董事会同意后,由股东会决定,并
予以披露。高管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
披露。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实
施董事、高管薪酬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管薪酬管理应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监
管机构关于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有关要求。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八条 内部和外部董事薪酬
(一)内部董事:薪酬标准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
务确定。
(二)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具体标准由公司
股东会审批,不领取其他薪酬。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外部董事
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九条 高管薪酬
总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年度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构成。
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挂钩,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确定。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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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薪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年度薪酬的 50%。
联系的收入,以 3 年任期内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的总水平为基数,
结合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确定。
第十条 健全工资总额决定机制,突出效益导向,合理确定
公司董事、高管等各层级人员薪酬水平,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
基层一线岗位人员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综
合考虑同行业水平、公司经营业绩状况等因素,对董事、高管薪
酬标准进行适度调整。
第四章 薪酬支付与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管基本年薪实行当年按月支付。
当年绩效年薪未确定前,绩效年薪可按上年基本年薪的1倍,平
均分摊到月预发,年度考核结束和年度报告披露后清算兑现剩余
绩效年薪。建立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递延支付制度,递延支
付期限和比例按上级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股东会确定的标准,按年支付。
第十四条 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应当及时重新考核董事、高管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并相应追
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五条 对未能勤勉尽责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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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应根据情形轻
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并对相
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
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董事、高管薪酬为税前收入,其所涉及的个人所
得税和按规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个人部分由公司
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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