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光股份: 亚光股份:公司2025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7 18: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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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282             证券简称:亚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4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23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24     -        2026/6/25      2026/6/25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 5 月 21 日
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公司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6-007)和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 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3 元(含税)
                                  ,以截至 2026 年 4 月 29 日公司总
股本 133,820,000 股扣除公司证券回购专用账户 1,374,700 股后的 132,445,300 股为基数测算,
公司拟派发的现金红利总金额为 30,462,419.00 元(含税)。本年度公司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不送红股。
     如自议案通过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或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中的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则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现金分红总金额,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方案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2)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
——业务办理:第五号 权益分派》等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
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
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3 元(含税),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份
变动比例为“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132,445,300×0.23)÷133,820,000≈0.228 元;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28)÷(1+0)=(前收盘价格
-0.228)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24       -     2026/6/25      2026/6/2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股东陈国华、陈静波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
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3 元;对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3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
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
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
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07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
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
港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
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0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
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
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税前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3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本次权益分派有疑问,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7-86906890
  特此公告。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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