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44 证券简称:乐山电力 公告编号:2026-029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15元(含税)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发放日
A股 2026/6/25 - 2026/6/26 2026/6/26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5 月 8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
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578,320,818股为基数,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0.015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674,812.27元。
三、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发放日
A股 2026/6/25 - 2026/6/26 2026/6/26
四、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
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
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
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无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
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
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
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
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5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公司暂不
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5 元,待其转让股票
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
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
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
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
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
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135 元。如该类
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
惠政策,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
本公司股票的,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
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
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五、有关咨询办法
投资者就本次权益分派事宜可向公司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833-2445800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