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创国际: 开创国际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资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7 17: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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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开创国际海洋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资料
                           目       录
议案:关于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 3
                      会议议程
一、会议召开形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二、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6 月 29 日下午 1:30
   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
的 9:15-15:00。
三、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杨浦区安浦路 661 号 3 号楼 4 楼会议室
四、现场会议议程
(一)       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
          代表的股份数
(二)       会议审议以下议案
(三)       针对大会审议的议案,对股东提问进行回答
(四)       推选计票人、监票人
(五)       投票表决
(六)       休会(统计投票表决的结果)
(七)       宣布会议表决结果
(八)       律师宣读关于本次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九)       会议结束
议案:
        上海开创国际海洋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
束机制,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具体内容详见
附件。
  本议案经 2026 年 6 月 7 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
  现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
               上海开创国际海洋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上海开创国际海洋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开创国际海洋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
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开创国际海洋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制度所称
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相结合;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三)坚持战略导向与业绩联动相结合;
  (四)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结合。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实施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制度进
行组织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水平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薪、绩效薪、任期激
励收入等构成,其中个人绩效薪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薪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绩效薪酬的 30%。
  第八条        薪酬水平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地位、市场竞争
力、经营业绩以及薪酬策略等因素,统筹考虑岗位价值贡献、分配关系等
确定。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程序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的确
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
据开展。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
评估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予以披露。
               第五章       薪酬支付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照公司核定薪酬方案支
付。
     (一)基薪按月支付。
     (二)绩效薪经考核后递延支付,递延期限不少于 3 年。
     (三)任期激励收入设置锁定期,锁定期限不少于 3 年。
     薪酬总水平低于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3 倍的,绩
效薪酬经考核后可以一次性支付。
     第十二条   支付管理
     (一)未经考核,绩效薪酬不得提前支付;未达到约定条件,任期激
励不得兑现。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收入,由本人承担个
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公积金等应个人缴纳部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收入
申报。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属企业或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
在兼职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履职待遇按相关规定执
行。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变动离开公司的,除按照实际
工作时间领取对应的绩效薪、任期激励外,不得继续在公司领取薪酬、福
利。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低于 70 分的,当年度绩效
薪为 0,当年度任期激励收入额度为 0;任期考核低于 70 分或综合评价为
不胜任(不称职)的或因投资经营失误、非政策性和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
企业连续 3 年经营业绩大幅下降的,或经营性企业主业利润、扣非归母净
利润为负的,或者任期最后一年的主业利润、扣非归母净利润为负的以及
任期 3 年平均为负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六)任期期间或绩效薪递延、任期激励收入锁定期间,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到龄退休或非本人原因劳动关系、岗位发生变化,根据考核结果、
结合任职时间,核定相应的绩效薪、任期激励收入,按制度递延、锁定后
发放。因个人原因劳动关系、岗位发生变化的,绩效薪按原规则核定、递
延发放,当年度任期激励收入取消归属、兑现。
     第十三条   追索扣回机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以下事项之一的,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
相应组织处分、薪酬和降低考核得分(等第)等处理,其中薪酬处理方式
包括暂扣、扣减、追索扣回已支付的薪酬以及止付未支付等。薪酬处理适
用于在职、调(转)任、辞职、退休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涉嫌违纪违法接受审查调查;
     (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
     (三)企业发生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事项、经济领域重大风险事项、重
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生态环保事项、重大不稳
定事件(含信访责任)、重大资产损失和履行社会责任重大失职事项,根
据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结果,应承担相应责任的。
  (四)考核清算采用的企业财务数据经后期巡视巡查审计等确定出现
重大偏差,对年度/任期考核结果和薪酬分配影响重大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上海开创国际海洋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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