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成都宏明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宏明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机构及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对宏明电子部分募投项目拟增加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
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5〕2917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0,387,340 股,每股发
行价格为人民币 69.6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116,782,104.40 元,扣除各
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79,147,431.26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XYZH/2026BJAG1B0162]号《验资报告》,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截至 2026 年 6 月 10 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进度
(万元)
高储能脉冲电容器产业化
建设项目
新型电子元器件及集成电
路生产项目(一期/二期)
高可靠阻容元器件关键技
术研发项目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进度
(万元)
电子材料与元器件关键技
术研发项目
目
合计 195,071.18
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11,678.21 万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二、本次增加实施地点的基本情况
(一)高储能脉冲电容器产业化建设项目
募投项目“高储能脉冲电容器产业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高储能项目”)
实施主体为宏明电子本部,为保障募投项目高储能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业务发展
需要和资源配置规划采取分步实施,增加租赁场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雅士路 99
号”(以下简称“雅士路 99 号”)为该项目的实施地点,开展该项目第一期高储
能脉冲电容器能力提升项目建设,除此之外,该项目的实施主体、投资总额、募
集资金投入额、建设内容等不存在变化,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不构成募投
项目的实质性变更。前述租赁场地租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高储能脉冲电容器产业化募投项目变更前后对比表
变更内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化情况
成都市龙泉驿区北京 成都市龙泉驿区北京路 188 号;成都
建设地点 新增地点
路 188 号 市龙泉驿区雅士路 99 号
(二)新型电子元器件及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二期)
募投项目“新型电子元器件及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二期)”
(以下简称“新型
电子二期项目”)实施主体为所属公司成都宏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
明宏科”)。为保障新型电子二期项目顺利实施,宏明宏科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资
源配置规划,增加宏明宏科现自有厂区“成都市龙泉驿区星光中路 20 号”
(以下
简称“星光中路 20 号”)为该项目的实施地点,采取分步实施,开展该项目第一
期贱金属多层瓷介电容器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建设,除此之外,该项目的实施主
体、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建设内容等不存在变化,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
变更,不构成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
新型电子元器件及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二期)变更前后对比表
变更内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化情况
宏明宏科第二基地(合文东路 58
宏明宏科第二基地(合文
建设地点 号)、成都市龙泉驿区星光中路 20 新增地点
东路 58 号)
号
三、增加实施地点的原因
(一)高储能项目
该项目涉及厂房建设,根据公司以往类似产线建设项目经验,涉及厂房建设
等基本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相对复杂、实施周期较长。因此,遵循“急用先行、
分步实施”原则,对整体产能和发展规划进行优化,新增雅士路 99 号现有厂房
作为实施地点,先行启动第一期高储能脉冲电容器能力提升项目建设,力求实现
生产效率与生产稳定性的协同优化,有利于加快项目落地见效、降低项目技术风
险,投资效益更佳。
(二)新型电子二期项目
在项目前期准备环节中,发现原空间布局等方面存在进一步优化的空间。通
过新增实施地点可使项目整体布局更合理,投资效益更佳。
四、增加实施地点对募投项目及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涉及募集资金投向、用途或实施方式的变更,
未改变募投项目建设的背景、募集资金投资总额和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产
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
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通过本次变更可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加快募投项目落地见效。
五、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6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募投项目高储能脉冲电容器产业化建设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议案》《关于公
司募投项目新型电子元器件及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二期)增加实施地点的议案》。
上述事项不涉及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
司股东会审议,后续募投项目实施应按规定履行国资审批程序。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后续募投项目实施应按规定履
行国资审批程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不涉及募集资金投向、用途
或实施方式的变更,未改变募投项目建设的背景、募集资金投资总额和实施主体,
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