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致: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
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
席了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6 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章程》);
年 6 月 6 日刊登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决议公告》及《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成都宏明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成都宏明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
称《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
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
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
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
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
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
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股
东会通知》,决定于 2026 年 6 月 16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议案》。
公司股东川投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4 日向董事会提交了《关于
增加宏明电子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并提请将该议案以临时提案
的方式提交至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除上述新增提案外,公司 2025 年年度股
东会的其他审议事项、会议时间、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 等保持不变。相应公司
于 2026 年 6 月 6 日刊登了《股东会补充通知》。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部新区三岔街道公园大道2576号,成都东部美爵酒店1楼银杏厅会议室,该现场会
议由公司董事长梁涛先生主持。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
案与《股东会补充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
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等
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3,346,4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888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8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831,834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4.6704%。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
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28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323,2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41%。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28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1,178,2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592%。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通过现场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会秘书、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会现场进行见证。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
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
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股东会补充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s://wltp.cninfo.com.cn)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
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
A股 71,163,874 99.9798 12,300 0.0173 2,100 0.0030
中小投资者 3,308,850 99.5667 12,300 0.3701 2,100 0.0632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
A股 71,163,774 99.9796 11,800 0.0166 2,700 0.0038
中小投资者 3,308,750 99.5637 11,800 0.3551 2,700 0.0812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
A股 71,161,174 99.9760 14,000 0.0197 3,100 0.0044
中小投资者 3,306,150 99.4854 14,000 0.4213 3,100 0.0933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
A股 19,651,859 99.9085 15,400 0.0783 2,600 0.0132
中小投资者 3,305,250 99.4584 15,400 0.4634 2,600 0.0782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就本议案的审议,川投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
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案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
A股 71,155,674 99.9682 19,800 0.0278 2,800 0.0039
中小投资者 3,300,650 99.3199 19,800 0.5958 2,800 0.0843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
A股 71,161,374 99.9763 14,600 0.0205 2,300 0.0032
中小投资者 3,306,350 99.4915 14,600 0.4393 2,300 0.0692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
A股 71,161,074 99.9758 12,500 0.0176 4,700 0.0066
中小投资者 3,306,050 99.4824 12,500 0.3761 4,700 0.1414
资金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
A股 71,088,474 99.8738 86,200 0.1211 3,600 0.0051
中小投资者 3,233,450 97.2978 86,200 2.5938 3,600 0.1083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