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致: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
刚光伏”或“公司”)委托, 指派张征轶律师、韩政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公司特
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公司拟实施之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以下简称“ ”)等法律、
《上市规则》
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甘肃金刚光伏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对公司向本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我们认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需全部原始书面材料或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 且全部文件、资料或口头陈述均真实、
完整、准确; (2)其已向本所提供或披露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全部有关事实, 且全部事实
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中的签字与印章真实无误, 公司
有关人员在本所律师调查、验证过程中所作的陈述真实有效, 所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
件与原件相符; (4)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
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 本所假设公司:
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整的。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公布且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对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 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及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 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提及有关审计报
告及其他有关报告内容时, 仅为对有关报告的引述, 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金刚光伏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
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
进行公开披露。
基于以上所述,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金刚光伏系由汕头经济特区金刚玻璃幕墙有限公司于 2001
年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32 号
《关于核准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批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0]220 号《关于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批准, 金刚光伏首次公
开发行 3,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 2010 年 7 月 8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 股票代码为 300093。
经本所律师核查, 金刚光伏现持有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5 年 10 月 21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00061755189XU 的《营业执照》, 金刚
光伏的住所为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园经 5 路 1 号创业大厦
围为: 一般项目: 玻璃制造; 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 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
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 大数据服务; 互联网数据服务; 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
服务; 云计算设备制造; 云计算设备销售; 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销售; 技
术玻璃制品制造; 技术玻璃制品销售(除许可业务外, 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
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金刚光伏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不存在依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终止经营的情形。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6 年 4 月
金刚光伏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金刚光伏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不存在
《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金刚光伏具备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 关于本次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 金刚光伏于 2026 年 6 月 15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计划(草案)》共分十五章, 分别为“释义”、
“本次激
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本次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
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
理”、“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和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和激
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及“附则”
。
经本所律师核查, 《激励计划(草案)》已包含以下内容:
(一) 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二)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三) 拟授出的权益(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 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
源、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 分次授出的, 每次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及占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占公
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 设置预留权益的, 拟预留权益的数量、涉及标的股票数
量及占本次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
(四)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
量的百分比; 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的姓名、职务、可获授的权
益数量及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五)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和禁
售期;
(六)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者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七)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
(八) 公司授出权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
(九) 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的方法和程序;
(十) 本次激励计划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涉及估值模
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应当计提费用及对公司经营业绩
的影响;
(十一) 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十二) 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
等事项时本次激励计划的执行;
(十三)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十四) 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金刚光伏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关于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应履行的主要程序
(一) 金刚光伏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主要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金刚
光伏已履行下列主要程序:
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并同意公司实施
(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了相关的
法定程序, 有利于金刚光伏的持续发展, 不存在明显损害金刚光伏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了《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二) 金刚光伏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后续须履行的主要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 为
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金刚光伏后续须履行下列主要程序:
并公告关于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 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金刚光伏应
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 5 日前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
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幕交易行为。
席公司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关联股东回
避表决。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等事宜。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金刚光伏就实施本次激
励计划已按照其进行阶段履行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程序; 为实施
本次激励计划, 金刚光伏仍须按照其进展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继续履行后续相关程序。
四. 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一)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 下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39 人, 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 激励对象的核实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本次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将在内部
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 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
激励计划 5 日前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
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核实。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及金刚光伏的确认, 本次激励计划已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
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下列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金刚光伏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五. 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 金刚光伏已报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
议、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金刚光伏本次激励计划将
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 履行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
展, 金刚光伏尚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
露义务。
六. 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涉及财务资助的核查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金刚光伏的确认, 金刚光伏未曾并且将
来亦不会为本次激励计划所明确的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中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
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金刚光伏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七. 关于本次激励计划对金刚光伏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一)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
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 有
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 使各方共同关
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 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激
励计划(草案)》, 金刚光伏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只有在金刚光伏业绩达
到相应财务指标、激励对象达到个人绩效考核要求后, 限制性股票才能解除
限售。
(二) 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公司实
施本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并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
要, 同意公司实施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 本次激励计划尚须经出席金刚光伏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后方可实施。前述安排有利于全体股东对本次激励计划充分发表意见,
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五)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金刚光伏的确认, 金刚光伏未曾并且将来亦不会为
本次激励计划所明确的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金刚光伏及全体股东
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八. 关于本次激励计划审议时关联董事的回避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激励计划中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李雪峰先生、王泽春先生、
孙爽女士已在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时回避表决。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已根
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了回避, 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的流程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九.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金刚光伏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本
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金刚光伏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金刚光伏就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按照其进行阶段履行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所规定的程序, 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金刚光伏仍须按照其进展情况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相关程序; 金刚光伏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的确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金刚光伏本次激励计划将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 履行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 金刚光伏尚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
定,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金刚光伏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金刚光伏
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关联董事已在审议本次
激励计划的董事会中回避表决。本次激励计划尚须经出席金刚光伏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后方可生效实施。
(以下无正文, 为《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陈 臻 律师
经办律师
张征轶 律师
韩 政 律师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