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6 20: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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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尚待股东会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本行可持续高质量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
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坚持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本
行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本行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四条 本行根据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结合风险成本控制指标对薪酬
的约束标准,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
市场对标等情况,以及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合理确定年
度工资总额支出。本行薪酬资源配置秉承价值导向和绩效导向的原则,持
续优化内部分配结构,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
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本行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
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六条 董事薪酬方案经本行党委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会
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
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经本行党委同意、董事会批准后,向股
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八条 本行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审计部等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
工负责具体薪酬管理事项的落实和监督工作。
          第三章 薪酬结构、标准与考核
   第九条 本行向独立董事发放津贴,津贴由基本津贴和委员会津贴组成。
津贴标准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决定,实际发放与年度履职评价结果
挂钩。其他非执行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不在本行领取薪酬。
   职工董事根据其在本行担任的职务及相关薪酬管理制度领取薪酬,不
另外就董事职务领取津贴。
   第十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
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基本年薪一般不高于薪酬总额
的 35%。
   本行主要负责人的薪酬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水平执行。其余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根据岗位分工不同,结合本行经营业绩、个人绩效考
核结果等确定。
   第十一条 本行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
核,考核结果与薪酬分配挂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
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二条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
政策规定及本行相关制度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年薪
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三条 本行建立薪酬延期支付机制。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按规定
实施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比例高于 50%,延期支付期限三年。
  第十四条 本行建立薪酬止付追索机制。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
违法、违规、违纪或职责范围内风险损失超常暴露等情形的,本行根据情
形轻重扣回其相应期限内的部分或全部薪酬,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
  第十五条 本行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
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入)予
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六条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本行造成损失,或者对
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本行应当根
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
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薪酬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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