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云科技: 湖南麓骏律师事务所关于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6 20:06:48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 768 号?峰雅园
                邮编:410007
                电话:1360733765
      湖南麓骏律师事务所
  关于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之法律意见书
                   〔2026〕麓骏法意字第 005 号
致: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麓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行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行云科技”
                 )委托,指派律师以特聘法律
顾问的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业务规则及《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全资子公司深
圳市行云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行云”
                      )与 VB 客户签署
《算力服务协议》之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湖南麓骏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026]麓骏法意字第 005 号
                 本所特别声明
  一、本所严格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行
为和事实,依据前述行为和事实存在或发生当时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期间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制作本法律意见书。
  二、公司及深圳行云已承诺向本所提供了目前所能提供的与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事实和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描述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所提供的
所有文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与文本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但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或行为,本所依赖于公司、深圳行云、相关政府部门或者有关方出具
的证明文件、说明文件或者其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仅就与本次签署重大合同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
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商业可行性、技术迭代风险、产品市
场前景、业绩贡献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
不代表本所对合同相关方完全履行合同的确认或担保,亦不构成对任
何投资建议或决策的认可。
  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签署重大合同的
必备信息披露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材料一同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
以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湖南麓骏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026]麓骏法意字第 005 号
                 正   文
  一、
   《算力服务协议》构成重大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深圳行云与 VB 客户签署的《算力服务协议》
(以下简称“案涉协议”)所涉总金额约人民币 101,376 万元,该金
额已达到需及时披露的重大合同标准,构成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二、交易双方的基本情况
  (一)VB 客户
  案涉协议的交易相对方为 VB 客户。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等公开渠道。本所律师认为,VB 客户系有效存
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签署及履行案涉协议的主体资格。
  (二)深圳市行云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经核查,深圳行云系行云科技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全资子公司,
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有权签署案涉协议。深圳行云具备开展算力租
赁业务所需的经营范围,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湖南麓骏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026]麓骏法意字第 005 号
  经查阅公司提供的协议文本及签署页扫描件,公司已书面确认该
等文件真实、完整、经有权主体签署并生效。上市公司行云科技已召
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重大合
同的议案》
    。经审阅,案涉协议主要条款(包括服务内容、交付标准、
结算方式、SLA、违约责任等)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具体、明确,
未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交易相对方为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签署、履行本协议的主体
资格;公司与交易相对方签署的《算力服务协议》不存在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本所盖章及
经办律师签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湖南麓骏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026]麓骏法意字第 005 号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麓骏律师事务所关于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
资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湖南麓骏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志刚)          (贺梦辉)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行云科技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