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港: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6 20: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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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5162            证券简称:新中港               公告编号:2026-044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6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24      -       2026/6/25       2026/6/25
   ?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5 月 18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 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因“新港转债”于 2026 年 4 月 12 日至 2026 年 6 月 1 日合计转股 35,256,590
股,并于 2026 年 6 月 2 日摘牌,公司总股本由 407,589,721 股增加到 442,846,311
股。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 442,846,311 股,扣
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 5,875,600 股,即以 436,970,711 股为基数,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 0.16 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2) 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
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
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 A 股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A 股总
股本=436,970,711×0.16÷442,846,311≈0.16 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6)÷(1+0)=前
收盘价格-0.16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24    -          2026/6/25    2026/6/2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自行发放对象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
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公司股东浙江越盛集团有限公司。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财税
[2015]101 号)有关规定: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6 元;对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暂不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6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
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
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
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4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
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
人),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
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 0.144 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
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
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
金 0.16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75-83122625
特此公告。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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