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瑞电子: 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6 19: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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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976     证券简称:达瑞电子         公告编号:2026-040
              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6 年 6 月 16 日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47.37 万股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人数:27 人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17.02 元/股
  根据《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
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6 日召开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
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6 年 6 月 16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7 名激励对象授予 47.37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现将有
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主要内容
如下:
  (一)激励工具: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
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授予价格:24.52 元/股。
  (四)激励对象及分配情况: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57 人,
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业务骨干人员。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
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划授予   占本激励计划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职务                     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公告日公司股
                   数量(万股)
                                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人
    员(57 人)
     预留部分           33.84      16.82%     0.25%
      合计            201.14     100%       1.51%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
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
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会对授予数量做相应调整,将相应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但调整
后预留权益比例不得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
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五)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及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
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
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若本条款规定与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冲突的,则
以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
 第一个归属期                                  30%
          部分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
 第二个归属期                                  40%
          部分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
 第三个归属期                                  30%
          部分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不
含当日)前授予,则其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保持一致。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含当日)后
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时间和归属比例安排具体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预留授予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一个归属期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预留授予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50%
第二个归属期
         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一年归属,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
的原则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相应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归属事宜。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股份拆细、配股、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
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
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六)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分批次办理
归属事宜: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
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在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5-2027 年三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将根据每个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目标值的完成程度,
确定激励对象的各归属期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各归属期对应的考核年度营业收入目标值
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考核年度              目标值
      第一个归属期             2025 年           29.00 亿元
      第二个归属期             2026 年           34.00 亿元
      第三个归属期             2027 年           40.00 亿元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的“营业收入”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
同)。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不
含当日)前授予,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及考核指标与首次授出部
分一致。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含
当日)后授予,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及营业收入考核目标值如
下表所示:
          归属期            考核年度            目标值
   预留授予的第一个归属期           2026 年         34.00 亿元
   预留授予的第二个归属期           2027 年         40.00 亿元
   按照以上业绩目标值,各期归属比例与考核期业绩目标达成率相挂钩,具体
挂钩方式如下:
          业绩目标达成率(P)              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X)
                P≥100%                100%
                P<100%                 0%
   若各考核年度,公司未达到上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要求的,相应归属期
内,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外,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需
与其所属部门对应考核年度的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根据各部门层面的业
绩完成情况设置不同的部门层面可归属比例,各部门具体业绩考核要求按照公司
的规章制度或与各部门激励对象签署的相关协议执行。
     所属部门当年度业绩考核完成情况              部门层面可归属比例(Y)
                 优秀                   100%
                 合格                    80%
                不合格                    0%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依照激
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C”和“D”四个档次,届时依据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一年度的个
人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当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与个人层面归属
比例对照关系如下表所示:
     考核评级         A          B    C        D
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Z)          100%        60%      0%
  若公司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则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X)×部门层
面可归属比例(Y)×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Z)。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
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核实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同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激励计划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本激励
计划的实施。
  (二)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日,
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本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三)2025 年 7 月 2 日至 2025 年 7 月 11 日,公司在公示栏对本激励计划
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5 年 7 月 1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5 年 7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本
激励计划获得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办理本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
  (六)2025 年 7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
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5 年 7 月 18 日作为
首次授予日,按 24.52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57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 167.30 万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日,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书。
  (七)2026 年 6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
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预留授予日
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日,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
书。
  三、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情况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本激励
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
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6 年 6 月 16 日为本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27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47.37 万股,
授予价格为 17.02 元/股(调整后)。
  四、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情况
  (一)预留授予日:2026 年 6 月 16 日
  (二)预留授予数量:47.37 万股
  (三)预留授予人数:27 人
  (四)预留授予价格:17.02 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公司
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六)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    占目前公司股
 职务      姓名
                 数量(万股)     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一、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   曾庆邹        4.20       1.49%        0.02%
财务总监    李俊峰        4.20       1.49%        0.02%
二、中层管理人员、技术
/业务骨干人员(25 人)
预留授予合计(27 人)      47.37       16.82%       0.25%
  注:1.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
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七)本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
求。
  五、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说明
  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实施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7.00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
度分配;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不送红股。鉴于上述权益
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
票数量、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经过调整,首次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
格由 24.52 元/股调整为 17.02 元/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67.30 万股调
整为 234.22 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3.84 万股调整为 47.37 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经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一)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8.4.2 条规定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
子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也
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
员工。
  (三)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根据《管理办法》《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
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以 2026 年 6 月 16 日作为预留授予日,按 17.02 元/
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27 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47.37 万股。
  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审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公司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未
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预留
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 2026 年
股票。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内
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况,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董事、持股
  九、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的影响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 2026 年 6 月 16 日用该模型对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个归属日的期限);
历史波动率);
年期、2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
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
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
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出限制性股票数量    需摊销的总费用
   (万股)          (万元)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
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部门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
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经营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
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
的费用增加。
  十、激励对象获取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说明
  激励对象认购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有或者自筹资金解决,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
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十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
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价格及授予数
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限制
性股票授予登记等事宜。
  十二、备查文件
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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