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
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或锦江酒店)委托,作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以
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
法规)和《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上
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1(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
)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
称本次回购注销)及调整回购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
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
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
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
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
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
程》,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调整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025
修正)相关规定审议及发表意见的程序。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内(以下简称
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
地)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
不对公司本计划所涉及的锦江酒店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
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
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锦江酒店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
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行本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
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
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
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关于<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办法>和<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出现派息等事宜时对限
制性股票数量及/或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在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时
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等。
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表决。
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 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就该等议案已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
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本次调整的原因
及内容如下: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披露了《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编号:2025-042),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披露了《上
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6-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
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本
次调整后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10.96 元/股,本次调整后的预留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10.64 元/股。”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 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回购价格
《激励计划》规定:因公司、业务单元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人层面绩效
考核不达标导致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且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价(董事会审议回购
事项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孰低值回购处理。
根据《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为“2025 年度扣
非归母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7%,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
以 2023 年业绩为基数,2025 年扣非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5%,且不低于对标
企业 75 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5 年新增开业酒店家数不低于 1200 家或
根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 2025 年审计报告、2025 年年度
报告、2023 年审计报告及公司的说明,鉴于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不达标,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市价孰低回购对应业绩考核年度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 1,706,553 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422,700 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10.96 元/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10.64 元
/股。
《激励计划》规定:本计划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解除劳动
关系、激励对象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激励对象与公司协商一致,终止或解除与公司
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
行回购。
根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提供的相关离职证明材料、股权
回购协议、相关激励对象的股份授予协议等材料及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公
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鉴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6 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激励对
象中 5 名激励对象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回购首次授予 6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
回购预留授予 5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 15,600 股限制性股票(不含因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公司层面业绩不达标回购部分),其中,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二)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
根据《激励计划》及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
注销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公司的说明,公司拟
用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资金的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本次回购
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规
定。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减资及股份注销登记相关
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