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富通: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6 19: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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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5]AN087-3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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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5]AN087-3号
致: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中富通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本所律师接受中富通的委托,
担任中富通实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富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草案法律意见书》),现本所律师就中富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预留授予的有关事实及法律文件进
行了核查与验证。
  本所律师在《草案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如
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与《草案法律意见书》中的同一简称
具有相同含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预留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经查验中富通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及有
关公告,中富通就本次预留授予已履行的批准与授权程序如下:
  (一) 2025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二) 2026 年 6 月 16 日,公司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三)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2026 年 6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
权。
  二、本次预留授予的具体内容
  (一)授予日
  根据中富通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
日为 2026 年 6 月 16 日,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 12 个月内的
交易日。
  (二)授予价格、授予数量及授予对象
  根据中富通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会议文件,公司拟向符合条件
的 1 名激励对象授予 30.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7.64 元/股,与
首次授予价格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
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应同时满足
下列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中富通出具的确认函及其持续信息披露文件、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审字(2026)第 351A019939 号”《中富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度审计报告》及“致同审字(2026)第 351A019940 号”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
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
网站、深交所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
中国检察网的公开披露信息(查询日期:2026 年 6 月 16 日),截至查询日,公
司不存在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公司出具的确认函、激励对象填写的调查表及其出具的声明与承诺,
并经本所律师查询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网站、深交所
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
国裁判文书网、12309 中国检察网的公开披露信息(查询日期:2026 年 6 月 16
日),截至查询日,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
向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______________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
                                  潘继东
                              ______________
                                  陈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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