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六月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9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一章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中富通、本公司、上市公
指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司、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
指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务顾问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
指
性股票 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控股子公司
激励对象 指
核心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授予日 指
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
授予价格 指
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
有效期 指
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自律监管指南》 指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 指 人民币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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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声 明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在中富通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中富通全体股
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中富通提供或为其公开披
露的部分资料。中富通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承诺其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提供的与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相关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
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
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对于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独立财务顾问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
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
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各方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
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
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中富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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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资料。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中富
通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
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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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
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
变化,本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
三、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
最终能够顺利完成;
四、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
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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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5 年 6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2025 年 6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三、2025 年 6 月 1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
案暨 2024 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陈融洁先生提议将股
权激励相关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至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律师事务就
本激励计划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嘉言妙道企业管理咨询公司作为独立财
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2025 年 6 月 11 日至 2025 年 6 月 20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
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并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披露了《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
情况说明》。
五、2025 年 6 月 27 日,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 2024 年度股东
大会批准,同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
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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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2025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5 年 7 月 22 日作为首次授予日,以
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嘉言妙道企业管理咨询公司作为独立财务
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七、2026 年 6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6 年 6 月 16 日作为预留授予日,以 7.64 元/股的授予价
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 名激励对象授予 30.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
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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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
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2026 年 6 月 16 日。
(三)预留授予价格:7.64 元/股。
(四)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1 名。
(五)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的数量:30.00 万股。
(六)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限制性股票 占本激励计划拟授 占预留授予时公司
职务
数量(万股) 出权益数量的比例 股本总额的比例
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英博达智
能科技有限公司
核心管理人员
(1 人)
合计 30.00 15.00% 0.13%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累
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
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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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经核查,董事会认为公司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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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能授予股份或者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6 年 6
月 16 日为预留授予日,授予 1 名激励对象 30.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
予价格为 7.64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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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激励计划
的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
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授予条件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仅为《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章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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